作运与义含度制费收乐音景背.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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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  引言   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运作   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法理分析   三、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实证法分析   结论   引言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许多在国外已解决多年的问题,在中国则经常是学者研究的“新”问题。 [1]背景音乐收费,就是这样的一个问题。在西方国家,这一制度的建立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基本上是一个“老”的、“已经解决”的问题。但在我国,这一制度直到1998年才进入起步阶段。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一个有待填补的空白。   2002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和颁布实施,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已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并将于不久之后在广州等15个大中城市继续推行。 [2]“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制度一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当一个人已经习惯免费午餐的时候,一夜之间,要他开始为此付钱,我们可以想象他的各种情绪,吃惊、迷惑,甚至抵触。这种种情绪靠一纸规定来化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尽管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帮助下,中国的音乐人已经开始得到回报,但是他们仍然面临挑战。” [3]许多人认为,背景音乐收费属于“二次”付费,很不合理。因为播放者在播放背景音乐前,已经为购买光盘、磁带支付了“一次”费用,再向他们收费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缺乏正当性,很难说得过去。   果真如此吗?背景音乐收费是否真的是一项经不起情理和法理检讨的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呢?让我们分别从这一制度的含义及运作、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以及实证法上的具体规定来分别加以考察之后,再得出结论吧。   一、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含义及其运作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背景音乐收费制度运行的基础是健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行文的便利,以下简称管理团体)的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指的是一种管理体系,著作权人通过这一体系授权为此成立的管理团体为其作品、艺术表演与经营者和其他使用者进行谈判,发给相应的许可证并监督其使用情况、收取相应报酬并在权利人之间对其进行分配。 [4]向背景音乐的使用者收费,仅仅是管理团体所负有的多项职能中的一项。著作权人以信托方式将权利转让给管理团体,由管理团体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然后依照一定的规则将所收取的费用分配给作者。背景音乐收费制度的运作,主要由两个环节组成:即收取使用费和分配使用费。   (一)使用费的收取   使用费的收取有三种可行的选择方案:比例收费制、一揽子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比例收费制一般是指根据播放者的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一揽子收费制一般根据播放者的营业场所的面积大小或者客座席数,来决定应收取的使用费的数额。 [5]混合收费制原则上采取比例制向播放者收取使用费,但同时又确定一个最低额。 [6]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一揽子收费制。   播放者在支付作品使用费时,应同时附上所完成播放行为的节目单。节目单上应注明播放的时间、作品名称、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管理团体所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如果付酬采用的是比例制或混合制,播放者还要出具收入申报单。管理团体可以据此核实付款是否及时、准确,同时也为将所收款项分配给相关权利人提供准确的依据。   无论采用何种收费制,管理团体在收取使用费时都会面临许多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某些播放者在付酬时很有可能缺乏诚意,故意寻找各种借口以达到不付或少付使用费的目的。例如比例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都必须以播放者的营业收入为依据,播放者很可能会隐瞒自己的部分营业收入,以减少应支付的使用费的数额。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必须对作品的使用情况和播放者的营业收入进行核实,另一方面表现加强监督力度,委派监督员进行明查暗访。对播放者的营业收入的核实,可以协同税务部门予以查实。 [7]   (二)使用费的分配   使用费的分配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正所谓“收钱难,分钱更难”。收费可以采用“一揽子收费制”,也可以采用“比例收费制”和“混合收费制”,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收费方式,都不是按照每一部作品的使用情况逐一计算而收取的,因而实质上都还是“一揽子收费”。而使用费的分配则必须在计算出每一部作品的使用情况(包括播放的时间、次数等)之后,才能进行分配。如果所播放的音乐作品有数个作者,情况就更为复杂了。此外,几乎所有的管理团体都会与国外的同行签订代理合同(通常是相互代理),因而使用费的分配还常常涉及到国外的作者。需注意的是,使用费收取后,首先应将其中的20%分给管理团体,80%归音乐创作人。因此,这里所讨论的只是这80%的使用费的分配问题。   分配使用费的依据当然首先是播放者在支付使用费时所提交的节目清单。分配的程序一般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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