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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50年代关于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

1950年代关于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上) 2007年04月11日 08:05:47  来源:学习时报 □林蕴晖 党内有关工会工作方针的争论,1949年建国以后主要有两次。一次是五十年代初,第二次是五十年代中期。两次争论的焦点,都集中在工会对待工人当前现实利益应取的立场和方针上。 两种不同的认识 从1920年代初,由中国共产党发起组织和领导、以维护工人利益为己任,团结工人向资本家,向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反动统治和帝国主义进行斗争的工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其社会地位、作用,以及与共产党各级组织、国有企业行政的关系等就成了一个新的课题。其中带有根本性质的是,工会在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同时,是否具有自己组织上的独立性;在肯定工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一致的前提下,是否承认也存在着矛盾;工会在调节工人与行政的矛盾中,是否有维护工人利益的责任。归结到一点,维护工人的权益是否还应是工会的主要任务? 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党内的认识是不一致的。 以邓子恢(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刘少奇(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李立三(全国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党组书记)为一方的基本认识是,工人与国家基本利益一致,但也存在着矛盾。邓子恢认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工作人员与企业行政人员在维护国家和工人自己的利益方面,“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因任务不同,“彼此的具体立场也应该有所不同”。他主张,在公营工厂中,工会仍有“代表工人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切身利益”的基本任务,而不能脱离这个基本任务,形成为“厂方的附属品”。(邓子恢:〈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1950年7月。《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42—145页。)刘少奇指出:“公私兼顾”,不仅是公营、私营企业的关系,同时也是指公营企业内部企业和工人之间的关系。那种认为公营企业中工人本身就是主人,不存在公私兼顾问题,这种否认公营企业中所存在的矛盾的看法,是不对的。(刘少奇在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950年11月29日。《刘少奇年谱》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9月版,第264页。)李立三也曾专就“公营企业工会工作中的公私兼顾问题”作过讲话。(李立三:《公营企业工会工作中的公私兼顾问题——在北京各机关党委和〈学习〉杂志联合主办的报告会上的讲话》,1951年4月11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85—197页。)1951年9月,李立三在为全总起草的《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明确指出,在公营企业中仍存在着“公私利益”的矛盾。这个矛盾反映的是“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其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他主张,工会组织一方面应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性,对工人群众进行教育;另一方面,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公私利益矛盾的问题上,工会又应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的任务。(李立三:《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1951年9月28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06—212页。) 以高岗(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为代表的一方则持另一种意见,他认为在公营工厂中,没有阶级剥削,没有阶级矛盾,行政与工会的利益是一致的,行政与工会没有立场的不同。他认为邓子恢的意见,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在本质上的区别。也就是说,在工人利益的问题上,工会应与行政采取一致的立场。(《东北日报》社论稿:《论公营企业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1951年4月。《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173—184页) 面对两种对立的不同意见,1951年10月2日,李立三向毛泽东主席写了报告,谈了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李立三在报告中说: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有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协调的方法,即用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李立三明确表示:“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李立三:《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1951年10月2日。《中国工会四十年》1948―1988〈资料选编〉,第213―216页。) 毛泽东对工会工作十分重视。1950年12月22日,他在中共中央西北局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说: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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