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管理实务(修改稿)—基于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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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管理实务(修改稿)—基于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pt

2.6 业主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款的管理 * 合同价格形式: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2.6 业主应加强对施工合同价款的管理 *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 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三、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 规范与应用 * ——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 3.1 调价因素的分类 ——以风险分担为原则 * * 调价因素 风险因素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 非风险因素 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 现场签证 计日工 暂估价和暂列金额 风险因素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 法律法规变化 人工费的调整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 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量不准、缺、漏项 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 物价变化 不可抗力 工程量偏差导至价的调整 *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类风险 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3. 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 第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 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属于变更类风险。变更类风险导致的变更发生属于业主的主动行为,由于经过业主(监理人指令)的允许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 * 9.3 工程变更 9.4项目特征不符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条款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条款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条款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条款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条款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9.5.2条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第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 (1)工程量偏差风险。13版清单第9.6.2条规定: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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