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开题报告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入罪.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开题报告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入罪

四川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交通肇事逃逸单独入罪? 选题类型 基础型 课题来源 自选项目 学 院 文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指导教师 廖红霞 职 称 副教授 姓 名 梁怡 年 级 2012级 学 号 开题报告(立题依据、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研究方案、论文进度安排、主要参考文献) 1 立题依据 1.1选题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交通肇事事故逐年增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因此,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就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 现行刑法将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逃逸的内涵、具体表现和量刑设置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对实务中统一处理逃逸案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定缺乏合理性,有悖刑法的相关基本理论,造成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的立法冲突,引起了大量的理论纷争和司法困境。另外,现行法律及其相关解释对逃逸行为的处置方式缺乏威慑力,导致逃逸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面对当前肇事逃逸案件频繁发生的紧迫形势,国内学者在探求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将肇事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情节的缺陷、逃逸的罪过,以及逃逸的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并形成了一些共识。但是,对“应当如何处理逃逸行为”这一问题,学者观点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一步地审视和探究。 1.2选题意义 避免有些逃逸行为无法被定罪处罚。将逃逸行为依附于交通肇事罪,会使某些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无法被定罪处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或特别加重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业然使刑罚加重,但其适用的前提是肇事一者对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否则,就无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仟。我国刑法没有相关规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犯罪化,不依附于交通肇事罪,则可弥补我国立法上的这些缺点。 (2)避免对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上发生争议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存在故意说、过失和间接故意说、间接故意说、过失说以及模糊罪过说五种观点。之所以有争议,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认定方式有关,与救助义务与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的混淆有关。但是,如果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行为就是故意的实行行为,而因逃逸不救助伤者,导致伤者死亡的情形,作为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加重犯,行为人对发生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过失的。一旦对被害人死果的认识超出了过失的范围,就应被评价为新的犯罪,有可能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也有可能是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行为人持放任或希望的意志因素加之其客观行为表现来认定。 2 文献综述 1999年刑法将肇事后逃逸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人重伤、死了二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的含义是指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罪设立了三个罪行档位,明确了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因逃逸致人死亡都作为力重处罚情节。 2.相关司法解释 为了统一执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标准,“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以及相关罪后认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界定。 《解释》第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规定简单,而司法解释虽在一定意义上予以了解析说明,但面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其的局限性难以避免,仍不能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分析研究。 在其第四版《刑法学》教科书中,张明楷教授分析:“值得研究的是,能否认为,刑法将逃逸规定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另一个根据是,行为人在造成交通事故后因为高度紧张,其驾驶机动车逃离的行为具有造成新的交通事故的危险性。果真如此,则‘逃逸’既包括不救助被害人的不作为,也包括驾驶机动车逃离的作为。”[5年9-10月:在导师的指导下,反复修改论文,初步定稿; 2010年11月:完成论文的最后修改工作,并严格按

文档评论(0)

jiqinyu201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