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之比较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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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卷  第 3 期 武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Vol.55.No.3   2002 年 5 月 WuhanUniversityJournal(SocialSciences) May2002.338 ~342  ●民商法 内地与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之比较 ———兼议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郑  新  俭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 ) [作者简介] 郑新俭 1962 ,男 ,湖北红安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博士生 ,主要从事民 商法研究 。 [摘  要] 上市公司收购是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 ,各国均对其实行一定程度的监管 , 以维 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香港《守则》规制详尽完整 ,并具很强的可操作性 ,我国《证券法》则粗 略得多 ,因而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 [ 关 键 词 ] 上市公司 ;收购 ;监管 ( ) [ 中图分类号]D922 287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2002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基于获得或强化一个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目的 ,购买该公司一定 [1] ( ) 数量的有投票权证券的法律行为 第 17 页 。上市公司收购是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 ,它很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董事会的重组 、股票市场的波动 ,从而影响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广大公众投资者的 利益 ,因此各国均对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一定的监管 , 以确保其规范运作 。自“宝延风波”以来 , 内地证券 市场的收购事件时有发生 ,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问题 。199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以下称内地《证券法》虽设专章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规范 ,但由于种种原因 , 尚有欠缺和不圆满之处 。 香港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有着繁荣且极具竞争力的证券市场 ,而完备的证券法律体系和卓有成 效的监管无疑给予了其巨大的支持 。本文拟就两地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进行比较 ,并探讨香港对内 地《证券法》完善的借鉴 。 一 、信息披露 公开原则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美国大法官LouisBrandeis 曾对其意义进行了经典概括 , 即“阳光 [2] ( ) 是最好的防腐剂 ,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 第 92 页 。而信息披露是公开原则的核心 。为了保护 目标公 司股东的正当权益 ,防止欺诈行为 ,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 ,各国均把信息披露作为监管收购活动的 重要内容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 1 大股东持股披露 。大股东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前兆 ,某些收购人可能采取“黎明偷袭”的方式 ,迅 速积累目标公司的股票 ,当目标公司管理层还未警醒时 ,公司控制权已经转移 , 因此大股东持股披露可 以起到预警的作用 ,使 目标公司及其股东注意控制权变动情势 ,防止收购人垄断信息和操纵市场 。香港 收稿 日期 :  第 3 期            郑新俭 : 内地与香港对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之比较 · 933· 《守则》第 33 号规则规定任何人获得公司 10% 的股票权后 ,必须在获得后第一交易日不迟于上午 9 点前 向执行人员和联交所披露 ,如果投票权在 10% 至 35% 之间 ,持股增减达 1%, 也必须在同样的时限内披 露 。内地《证券法》第 79 条规定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 应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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