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文档共6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承攬管理.ppt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規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6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其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9條: 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1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本法第10條及第18條第1項第1款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係指於該工作場所中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工從事工作之人。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3條: 本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事前告知,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4條: 本法第18條所稱共同作業,係指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5條: 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1.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3.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4.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5.對進入密閉空間、有害物質作業等作業環境之作業管制。 6.電氣機具入廠管制。 7.作業人員進場管制。 8.變更管理事項。 9.劃一危險性機械之操作信號、工作場所標識(示)、有害物空容器放置、警報、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10.使用打樁機、拔樁機、電動機械、電動器具、軌道裝置、乙炔熔接裝置、電弧熔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沉箱、架設通道、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11.其他認有必要之協調事項。 承攬關係之認定 承攬與僱傭: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於民法第482條及第490條定有明文。承攬在當事人二者之間不具從屬關係,有關承攬關係之認定,除依上述原則外,仍應就民法債編中所提承攬人特徵,如品質保證、瑕疵修補、解約或減少報酬損害賠償、危險負擔等加以分析認定。 勞動契約與承攬契約: 勞動契約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承攬契約係以勞動結果為目的;勞動契約為於一定期間內受僱人應依雇方之指示,從事一定種類之活動,而承攬契約承攬人只負完成一個或數個工作之責任。 甲與乙間代工不帶料之合約,如以勞動給付為目的,且甲對乙所僱勞工具指揮、監督、管理權限時,甲與乙所僱勞工間應係僱傭關係。 甲將工程之「工作」交由承攬人乙招攬工人承作,雖名為承攬,惟甲係按實際到工人數及工作天數發放工資,且派有工地主任在場管理,對乙之工人有管理權,其實質仍以勞動給付為目的,甲與乙之工人間應屬勞動(僱傭)契約。 事業單位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移動式起重機「連人帶車」之租賃關係,如出租人除出租移動式起重機供租用人使用外,並指派操作人員完成租用人之一定工作(吊掛作業),則雖名為租賃,其間並非單純之起重機租賃關係,而係租賃兼具承攬關係。 事業單位廠房、設備之檢修、保養及增添機器、設備之安裝工作,如僅以僱工方式從事者,不認定為承攬。 以計件為要件,且受管理、指揮、監督,訂定之勞動契約不視為承攬。 自營作業者之認定,以管理、監督、指揮之有無決定之,如未能證明其不受管理、監督、指揮,一般以僱傭關係視為勞工。 基本上承攬具有下列特性: 1.承攬者具有獨立經營之自主權,自負虧盈責任,如以總價計算報酬者。 2.未具指揮監督者,屬於承攬行為;若有指揮監督行為者,具有勞雇關係,如營造業之點工制度之人力派遣,雖訂有承攬契約,因具有監督指揮行為,非屬承攬關係。 3.計件報酬制度雖係完成工作給付報酬行為,因工作者如未具獨立自主之權利,亦未負虧盈責任者,則不屬承攬行為(多屬基層勞動者)。 勞務承攬作業與

文档评论(0)

*****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