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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 “8·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14 年 8 月 3 日上午 9 时 27 分,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接到 110指挥中心电话称:当天上午8时 10分左右, 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浙江火蓝鑫光电科技有限公 司研发综合楼及生产厂房(三)工程在拆卸施工用物料提升 机过程中,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接到报 告后,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即派员赶赴事 故现场了解情况。根据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江山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批复(江政发 〔2007〕53号),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并邀请市检察院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共同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现将事故调查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工程概况 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2日经江山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地址位于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 2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30881000003586(1/4),公司法 定代表人:严江勇,注册资本:伍仟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起重设 备安装、拆卸,机械设备租赁。该公司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主 1 项)总承包资质等级为贰级。 2013年9月 5日,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火蓝鑫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浙江火 蓝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综合楼及生产厂房(三)设计范 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建筑面积 9715.47平方米,合 同价款金额人民币:伍佰伍拾肆万壹仟元整,工程于 2013 年 10 月开工,该工程项目经理是周天有,现场管理实际负 责人是徐善明,截至事故发生之日,工程已进入扫尾阶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4 年 8 月 3 日上午 6 时 30 分左右,浙江江鑫建设有 限公司火蓝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部雇佣王发 洪、赵江勇、姜洪明、姜良信、徐善水等5人到浙江火蓝鑫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综合楼及生产厂房(三)工程的工地 上拆卸施工用物料提升机,赵江勇、姜洪明和姜良信负责拆 卸物料提升机,徐善水做辅助工作,5 人先拆除物料提升机 周围的安全网、防护网等物体,7时 50分左右,安全网、防 护棚等物体全部拆除完毕。随后,赵江勇、姜洪明、姜良信 等 3人准备到物料提升机顶部搭建操作平台,打算从上往下 拆卸井架,姜良信先爬到物料提升机顶部,赵江勇、姜洪明 二人在地面上搬出配重箱里的水泥砖块。8时 15分左右,赵 江勇、姜洪明二人违规坐进搬空的配重箱,叫王发洪启动卷 扬机,把吊笼降下来,配重箱升上去。起初,配重箱慢慢上 升,但随着吊笼下降速度越来越快,配重箱就加速往上升, 赵江勇、姜洪明二人随着配重箱加速上升到物料提升机顶部 2 后被抛出配重箱,从 27 米左右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现 场作业人员立即组织施救,赵江勇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 姜洪明经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8·3”生产安全事故造成 2 人死亡,其中,赵江勇, 男,47周岁,江山市双塔街道社后村人,家庭住址:江山市 双塔街道社后村黄泥边 25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姜洪明,男,48周岁,江山市坛石镇 上溪村人,家庭住址:江山市坛石镇上溪村陈家垄 17 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二人均系浙江江鑫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员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72 万元(死亡赔偿)。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责任 1.赵江勇、姜洪明安全意识不强,无证上岗作业,在拆 卸物料提升机时,未严格按照物料提升机拆卸操作规程和拆 卸方案进行拆卸,违规乘坐配重箱以自身的重量代替配重, 违规进行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该事故负直 接责任。 2.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及其项目部对员工的安全教 育培训不到位,没有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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