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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船舶现场监管制度(正文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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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造船舶现场监管制度(正文修改)

一、坞内建造阶段 (一) 船舶开工日期报备制度 1.船舶安放龙骨的开工时间称为船舶重要建造日期的第I阶段。 2.自2011年1月1日起,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需要按照《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的要求,对船舶开工建造准确日期进行确认。 3.船舶安放龙骨的开工时间由船舶建造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4.船舶应在建造开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河北海事局申请第I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拟开工建造的准确日期。 5.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派执法人员到船舶实际建造地,会同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对第I阶段重要日期实施确认,与船舶所有人、船厂代表四方共同现场签署。 6. 山海关造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造重工)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取得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此件报山海关海事处备案。 7.《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I)》见附表。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Ⅰ—开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船名: ;新建 □ 重大改建 □ 设计船长: ;设计船宽: ; 设计型深: ;设计用途: ; 实际建造/改建地点: 。 二、船舶设计方 设计单位: 加盖公司章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三、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四、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东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年 月 日 (船名) 船舶在 (船厂名称) 船厂 (具体位置) 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 (二) 船舶建造完工日期报备制度 1.船舶建造的完工日期称为船舶重要建造日期的第Ⅱ阶段。 2.自2011年1月1日起,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需要按照《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的要求,对船舶建造完工日期进行确认。 3.船舶建造完工日期由船舶建造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4.船舶应在建造完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河北海事局申请第Ⅱ阶段重要日期确认,陈明船舶拟建造完毕的准确日期。 5.新造船舶第Ⅱ阶段重要日期的确认,由河北海事局的执法人员会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与船舶所有人或定造人、船厂法定代表授权人在船舶实际建造地,于相应日期四方共同现场实施,并实名签署第Ⅱ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 6. 山造重工在《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取得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此件报山海关海事处备案。 7.《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格式Ⅱ)》见附表。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Ⅱ—完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船名: ;新建 □ 重大改建 □ 二、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船舶改建厂: 加盖公司章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三、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东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年 月 日 (船名) 船舶在 (船厂名称) 船厂 (具体位置) 建造/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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