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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苏联养老保险改革
前苏联养老金制度回顾 1987年,苏联部长会议和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颁布《关于实行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庄员附加退休金自愿保险的决议》,规定采取个人和国家共同集资的办法设立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一半来自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一半来自国家预算,在职人员自愿投保,按月缴纳保险费。但是计划经济下“国家统包”的方式长期以来形成了许多痼疾,人们对国家和企业存在极深的依附观念,要想打破这些桎梏成本非常高昂,所以这种共同集资的方法没有取得实效。 。 叶利钦执政时期养老金制度的变革 俄罗斯“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的具体构想 普京总统上任后养老金制度的新进展(第三阶段) 俄罗斯养老金制度深化改革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 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问题 养老基金的隐性债务是指养老金制度从现收现付制转变为基金制时,那些已经退休的“老人”没有缴纳过以个人账户形式存在的养老保险无法按“自我积累、自我保障”的原则获得养老金,但他们已经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无论何种养老金制度下均有权利获得保障,于是国家对他们的养老义务构成了某种负债,称为“隐性债务”。俄罗斯在1992—1994年大规模私有过程化中曾以“代金券”的形式向职工分配国有资产,希望以此来补偿“老人”的养老金,但由于权钱交易、黑箱操作,职工拿到手的“代金券”很少且同时有很多“代金券”以极低的价格转让出去,这个举措没有解决隐性债务问题。现今俄罗斯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制下这个问题仍然凸现,成为今后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 社会主义时期:养老金政策问题多 主要依靠企业缴费融资。转型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社会保险事实上是一种企业保险,企业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负责缴纳社保税,但这种社保税本质上更接近于工资税。因为养老金没有单独的账户,社保税统归国家财政管理,从而造成不同用途的资金互相挪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另外,这些社保税还曾被用作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措施,在社会主义国家发挥过特殊的作用. 待遇没有指数化规则,导致代际之间的不平等和待遇不充足。这一问题在波兰尤其严重,学界称之为“过时的养老金组合”,它指的是养老金领取得越早,实际购买力也就越低。与波兰类似,多数转型国家在当时都存在养老金领取者“退而不休”的情况。以匈牙利为例,20世纪70年代后期约有20%的已退休人员不得不继续从事某种工作. 行业待遇“碎片化”问题突出。一些特定行业往往拥有较低的退休年龄和较高的待遇水平,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主义待遇无差别化的原则。但是由于这些特权行业通常与政府有着直接的联系,或者直接就是政策的制定者,因而可以拥有独立的养老金制度,例如军队、警察、法官、政府雇员等。此外,还有一些行业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发挥着巨大作用,或因工作环境对身体健康危害较大,也拥有特别的行业养老金待遇,例如煤炭、钢铁、铁路和航空等. 转型早期:以应急性措施改革为主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前苏联国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剧烈转型,各国政府不得不应对突如其来的失业、大量贫困人口的出现以及其他社会危机。 当时,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华盛顿共识”仅在贸易、价格和市场自由化及私有化方面提出了建议,并未涉及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也没有对转型国家社会政策的改革提出有效的指导方案。因此,这些转型国家政府纷纷采取应急性措施。最终,这些为应对危机而出台的权宜之计为转型中后期的改革埋下了隐患。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把残障和提前退休待遇用作失业保险的替代品。这种做法不仅导致养老金领取者人数的巨额增长,也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口的数量,从而使此外,为了适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大环境,各国政府不得不对社会主义时期企业主导的养老金体系进行改革,主措施包括:逐渐开始对雇员征收社保费;把养老金账户从国家预算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养老金账户;试要图取消特权待遇,尝试建立统一的养老金制度等。但在具体操作上,一些国家迫于特权待遇集团的巨大压力,并没有改革原制度下的“老人”和“中人”计划,而是仅把改革的矛头指向“新人”。 转型中后期:以捆绑式改革为主 问题和成就并存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 自1998年起,一些中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接连进行了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其中,哈萨克斯坦和科索沃用个人账户制完全替代了现收现付制体系,而匈牙利、波兰、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保加利亚、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斯洛伐克则通过把部分缴费分配给个人账户的方法,实施了部分积累制改革。在改革幅度方面,哈萨克斯坦的私有化改革最为激进。它于1998年实施了智利式的替代式私有化改革,要求所有年龄段的工人都必须向个人账户缴纳工资收入的10%。除此之外,其余进行私有化改革的国家大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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