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核应急演习及应急专项检查监督评估手册(初稿)
前言
设计、建造和运行民用核设施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纵深防御”。核事故应急演习和核应急专项检查是“纵深防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国家核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核安全法规文件明确了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事故应急演习、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方面的要求,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进行核应急演习及核应急专项检查监督评估。
依据核安全法规要求及我国民用核设施建设和运行实践,编制了本手册。手册介绍了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演习与核应急专项检查的目的、范围、依据、内容、方式、步骤及监督评估方法,供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及技术支持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考。
由于核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在不断发展完善,加之编者水平限制,难免存在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写组
2013年12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 目的、范围和依据 4
1.1 目的 4
1.2 范围 4
1.3 依据 4
1.3.1法律 4
1.3.2法规 5
1.3.3导则 5
1.3.4标准 6
1.3.5其他 6
第二章 职责分工 7
2.1 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7
2.2 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的职责 7
2.3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的职责 7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 8
3.1 日常检查 8
3.2 例行检查 8
3.3 非例行检查 8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9
4.1 监督检查的程序 9
4.1.1 核应急演习的检查程序 9
4.1.2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程序 10
4.2 监督检查的方法 10
4.2.1 核应急演习的监督检查方法 10
4.2.2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方法 12
第五章 监督检查内容 13
5.1 核应急演习的检查内容 13
5.1.1核应急体系运作和应急人员响应能力 13
5.1.2核应急响应平台及其应急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和文件准备 13
5.1.3应急计划及相关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
5.1.4核设施辐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13
5.1.5向场外应急组织传递、发送通告或报告等相关应急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4
5.1.6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和舆情应对能力 14
5.1.7演习情景设计的合理性和演习的检验性 14
5.1.8以往核应急综合演习遗留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如有) 14
5.1.9 评估细则 15
5.2 核应急专项检查的内容 15
5.2.1 核应急组织体系 15
5.2.2 核应急相关文件 15
5.2.3 核应急设施设备 16
5.2.4 记录与报告 17
5.2.5 核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评估 17
5.2.6评估细则 17
第六章 监督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19
6.1核应急演习监督评估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19
6.2核应急专项检查评估报告的格式与内容 20
附录A 核应急演习评估细则 23
附录B 核应急专项检查评估细则 34
第一章 目的、范围和依据
1.1 目的
应急演习与核应急专项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和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的核设施物项和活动是否满足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的条件,督促营运单位及有关单位及时纠正缺陷和异常状态,以确保核设施运行和退役符合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要求。
核设施即将投入运行前和运行后,对其进行核应急演习与核应急专项检查是日常核安全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核应急演习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是核安全检查的一个特殊而又重要的形式,其目的是确认营运单位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有效性,从而保证核设施在发生核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妥善应对,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应急相关文件和设施的审查,以确认实际的应急组织、应急设施和设备、执行程序及其他工作文件等是否和应急计划相符,是否有效,以保证其应急准备的充分性。
1.2 范围
监督的范围包括:
;
;
1.3 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 001,1986 年10 月29 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 001/02/01,1995 年06 月14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的报告制度》HAF 001/02/02,1995 年06 月14 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三—核燃料循环设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