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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规基础
新颖性 “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应当具备新颖性 销售行为: 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转移他人 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签订生产协议 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视为育种者许可的销售行为: 育种者自己销售 育种者内部机构销售 育种者的全资或者参股企业的销售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新颖性的变通性规定 一般情况下,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在申请日之前,其繁殖材料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 1 年。 但是,自保护名录发布之日起 1 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可以放宽到 4 年。 (九)植物品种权授权条件 1、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 2、授予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 3、授予品种权的其他条件 2、授予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 特异性 所谓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申请日以前已知的植物新品种。换句话说,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是指该品种至少应当有一个特征明显地区别于申请日前已知的所有其他相同植物品种的特征。 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评价品种的一致性要考虑的因素 繁殖方式 该品种是有性繁殖还是无性繁殖,是有性繁殖还要考虑该品种是自花授粉还是异花授粉。 育种方式 该品种是通过何种育种方法选育而成,是通过有性杂交、亲本亲缘关系远近、因偶然混杂、突变或者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变异等。 该品种经繁殖后,花颜色不一致,变异株(offtype)超过一定数量,不具备一致性。 稳定性: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相对不变。 该品种经加代繁殖后,后代中出现花色分离,因而不具备稳定性。 植物品种权授权条件 1、授予品种权的形式条件 2、授予品种权的实质性条件 3、授予品种权的其他条件 这是指有害植物不能申请品种保护。尽管从技术上讲,它可能符合授予品种权的条件,但对这类申请不能授予品种权。当然,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公共利益”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 顺便提及的是,对于转基因作物品种,是可以提出品种权申请的,但是需要在实质审查时提交转基因安全证明文件,包括生产性试验阶段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 不违反国家法律、妨害公共利益和破坏生态环境 其他条件当然还包括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申请程序。 /wlkj/ / /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新品种保护处(100122) 联系电话 010 传 真:010E-mail: chenhong@ 成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 复审委员会负责审理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复审案件、品种权无效宣告案件和新品种更名案件。 1、初步审查 《细则》第三十五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申请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名录范围,国际互惠,新颖性,新品种命名); (二)选择的近似品种是否适当;申请品种的亲本或其他繁殖材料来源是否公开。 品种保护办公室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品种保护办公室有疑问的,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品种保护办公室认为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其申请。 初审合格公告 《条例》第二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2、实质审查 农业部品种权审查的三种方式: 书面审查、集中测试(95%)、现场考察(5%) 《条例》30条: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法律依据和范围 《条例》第29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后,对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审查费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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