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为切入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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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2月 南放眩 学报 Feb..2014 第 16卷第 1期 Journalof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Law V01.16No.1 ■固 文章编号:1008-4355(2014)O1—0056—08 专家辅助人制度基本问题研究 以 《刑事诉讼法》第 192条规定为切入点 王 跃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 要:新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是鉴定制度改革的一大 亮点。但该条规定过于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需要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资格条 件、中立客观义务、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质证范畴以及申请出庭决定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 研究,并细化完善该项初生制度。同时,应基于系统观念,推进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当下尤 其是应继续深化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加快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信息库建设以及制定规范化 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惟此方能实现该制度的立法 目的。 关键词: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质证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 :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08 新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新刑诉法”)第 出庭质证也少有实质性规定。② 因此新 《刑诉法》 192条第 2款①规定 了 “有专 门知识 的人”出庭制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规定得相 当原则与粗 度,学界、司法界普遍肯定其积极意义 ,并认为新 疏,亟待细化完善以适应新刑诉法实施之需要。 《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正式确认了 “专家辅助人 据本课题研究之需要 ,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 制度”,对刑事鉴定意见法庭质证的实质化具有积 的建构离不开对专家辅助人制度本身所涉基础性 极的推动作用 。 问题的研究,如 “有专 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资 然而纵观刑诉法全文 ,仅该条述及 “有专 门知 识的人”参与刑事诉讼并对鉴定意见进行法庭质 证 ,其他条款均无涉及 ,而且第 192条本身内容更 ① 《刑事诉讼法》第 192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 像是空洞的权利宣告,而不是可操作的具体制度设 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 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 置;同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 意的决定。第 2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 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 “有专门知识的人” 规定”。 ② “明确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有关问题。公诉人、当事 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 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 收稿 日期:2013—12—26 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两 基金项 目: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 目 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 “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规则研究”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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