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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启动模式研究.pdf
当代法学 2015年第4期
人民陪审员制度启动模式研究
苗 炎
内容提要:陪审制度的启动模式在不同国家呈现不同类型。在上述国家 ,陪审的启动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建国以来 ,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启动模式的制度规定经历了数次变迁。而无论立法如何规定人民陪
审员制度的启动模式,是否赋予法院裁量权,陪审制度的运行事实上一直处于法院的主导下,立法关于陪审启
动的强制性规定对法院缺乏约束力,陪审的启动主要取决于法院自身的偏好。法院违反法定权限主导人民陪审
员制度启动导致一系列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重大改革的情况下,今后,作为该制度的主要实施机关,
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有关陪审启动模式的立法规定,并为有效实现相关立法 目的而非 自身 目的推
进该制度的实施。
关键词:陪审制度;启动模式;法院裁量模式;立法 目的
引 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包括人
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内的我国法治建设的诸多重点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划。在这一大背景下 ,人民
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无疑将受到进一步的重视 ,得
到进一步发展oC1]在新形势下,如何全面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吏有效地发挥其在实现司法民
主方面的重要作用,也就成为当下法学理论界面对的重要问题。总结检讨既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运
行中存在的问题,是推进该制度完善的前提和基础。与此同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全面完善是一
个涉及面众多的系统问题,实非一篇文章所能容纳。因此,本文只拟就人民陪审员制度启动模式
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以为该制度的全面完善提供一个具体的问题视角。
一 、 陪审制度启动模式的类型分析
陪审以何种方式启动对其具体实施具有重要影响。作为一项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确立的司法
制度,陪审制度的启动模式主要包括三种:
(一)法定强制模式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 目 “我国公共政策对司法
的规范性作用研究”(12YJC82007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 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研究” (12ZH017)的阶
段性成果,系 “2011”计划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1~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
— 2018)》第三十三条专门对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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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启动模式研究
该模式要求对于法定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启动陪审0在此模式下,使用陪审对于法院和案件当
事人都是义务。例如,在 日本,根据 《裁判员法》第2条第 1款的规定,陪审适用于特定的重
大犯罪,主要包括两类:(1)死刑、无期徒刑或应判监禁之罪;(2)法定合议案件D[]上述案
件必须使用陪审,被告不能选择全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3]在法国,重罪 (量刑在 10年
以上的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使用陪审0[)在德国,根据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刑事审判
中,就区法院这一层级而言,除一部分情节非常轻微的刑事案件由职业法官独任审判外,其他由
区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均须设立陪审法庭审判;在地方法院这一层级,对某些法定重罪案件的审
判也必须组成陪审法庭进行。根据德国 《劳工法院法》,劳工法院的审判一律 由陪审法庭进行。
此外,财政税务系统法院的审判,也必须由包括 3名职业法官和2名陪审员的合议庭进行oC5]
(二)当事人选择模式
该模式允许当事人对法定范围内的案件 自行决定是否启动陪审,主要存在于使用陪审团制度
的国家。在此模式下,接受陪审团审判被视为公民的权利,而一旦公民选择陪审团审判,则启动
陪审成为法院的义务。例如,在俄罗斯,根据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 “被
控告犯罪的人有权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陪审员参加法庭对其案件的审理。”[6]在美
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
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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