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新中国离婚自由规定的变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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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11年第2期(总第98期) 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 — — 新中国离婚 自由规定的变迁 朱丽娟 钱大军 (吉林大学 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婚姻制度是一种规范两性关系及部分家庭内部关系的社会制度。婚姻制度的变革充分体现着 社会历史与人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通过对我国 婚《姻法》中 “离婚自由”相关规定演变的描述,展现了 离婚自由从政治附属物到社会秩序附属物再到回归个人幸福的变迁轨迹。历史的发展和婚姻法的实践表明, 法律最终还是要回归生活本身,必须要尊重生活。 关键词 :离婚 自由;政治附属物 ;社会秩序附属物;个人幸福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1)02—0l16—08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细胞,它的形成与解体无疑对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为 了稳定社会,保持既有的社会秩序,人们为婚姻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范。事实上,婚姻法已经成为规 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否允许离婚,允许谁提出离婚,具有何种条件才能离婚等内容一直都 是婚姻法规范的重点内容。 以往国内关于离婚 自由的研究大多集 中在离婚 自由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而本文关注的问题是新中 国成立后,离婚 自由法律内涵的变迁。具体来说,归纳总结从1950年第一部 《婚姻法》到2001年修 正的 《婚姻法》,我国 《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对 “离婚 自由”规定不断修正变化的表 现,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作为法律本身,在不同的历史情境下被赋予的不同使命——从作为统治的工具 到作为控制的手段,再到实现个人幸福的方式。这一系列变迁表明,立法者在逐渐地认识到法律和社 会之间所具有的内在互生性 。 一 、 1950年一198O年:作为政治附属物的离婚 自由 1949年 10月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 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在这巨大的历史转折中,国家从经济 基础到上层建筑,均发生着革命性的变革。这些社会变革无疑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婚姻制度从传统向 现代的嬗变。制度化的离婚 自由规定也被嵌入了革命与政治,尤其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痕迹。以下几个 方面较为突出地体现了离婚 自由作为政治附属物的品格。 (一)离婚 自由的法律规定及依据 1950年 《婚姻法》对离婚 自由的主要规定为:“坚持婚姻 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保障夫妻 收稿日期 :2010—04—2l 作者简介:朱丽娟 (1978一),女,吉林省桦甸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2008级博士研究生;钱大军 (1975一),男,吉林省 长春人,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16 从传统到现代的嬗变——新中国离婚 自由规定的变迁 享有平等的离婚 自由权 ;采取 自由离婚主义,且对离婚理 由不作具体规定;兼采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双轨制。”[1](P145)1948年9月 20日在西柏坡召开的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上,刘少奇将制 定 《婚姻法》的任务交给 由邓颖超负责的中央妇委会。中央妇委会起草婚姻法的依据一是当时的革 命实践需要,二是 1931年毛泽东亲 自签发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起草婚姻法除了上述 两个依据外,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 中有关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与社会发展思想也潜移默化地进入 了婚 姻法 中。 “在研究和草拟这一草案过程中,为使实际与理论联系,法制委员会 曾对马克思、恩格斯、 列宁、斯大林学说和毛泽东思想中有关妇女问题以及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主要部分,加以学 习。”[2] (P108)在上述思想中,强调妇女对革命与社会发展的价值。 “不吸收妇女参加社会工作、 参加民警、参加政治生活,不使妇女从使她们愈来愈愚钝的家庭圈子和厨房圈子中走出来,那就不能 保证真正的自由,不能建成民主,更不必说建成社会主义了”。[3](1337) (二)离婚 自由规定的目的 1950年 《婚姻法》之所以会对离婚 自由作出这样 的规定,主要是 由立法时的社会背景和想通过 离婚 自由达到的目的所决定。中国封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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