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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选举与乡村治理
精英选举与乡村治理
一、精英:乡村治理无以回避的一个群体
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中国农村改革是一种以下放权力为主要表征的分权式改革。分权式改革的推进意味着村民获得了日益增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也意味着强行政控制的村治体制面临解体。与此同时,备受农民群众青睐并且得到国家回应的民主化村庄治理模式迅速发展起来。其标志就是以村委会选举为核心的村民自治。
当前对村民自治的关注重在于其民主方面,而对治理方面的研究比较弱。即使已有研究,也多在对其价值和效能的评判。然而,无论是思考村民自治的价值功效,以推测“草根民主”到底能走多远,还是探索民主化村庄治理模式的选择,都不能置乡村的具体场域不顾。关注村民自治不能回避对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的思考,因为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不仅型构着乡村的选举风景,而且还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选举后的村治运行和村庄政治。
必须理解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不能忽视乡村社会的性质。因为村庄内诸多活动是脱离不了乡村社会性质的掌控,受制于乡村社会的性质。二是不能忽视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事实,必须看到我国从来就不存在统一农村的客观实际,注意区分不同地域的乡土性质,分清四种不同类型的村庄[1],及其村庄治理的不同内涵,避免笼统地谈论村民治理的不适宜性。理解特定乡村社会的性质,并不在于要抓住乡村社会的固态容貌,而是要掌握其线索和构成因素。掌握这些线索和构成要素,必须思考村庄内部结构。在村庄内部结构中,起关键作用的无疑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无论一个人是否喜欢,实际上都不能完全置于某种政治体系之外”,[2](P5)然而,“在大多数政治体系中,对政治事务极感兴趣,关心并了解政治,活跃于政治事务的人,一般来说,往往是少数……简言之,大多数人是无政治性的”[2](P131)。因此,在村庄治理中,对乡村治理产生影响的是有政治性的人。在这些人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乡村精英。从理论上讲,民主化村庄治理,是村民通过民主的方法获得村庄秩序。民主,作为一种妥协机制,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让少数与多数达成一种相对的势态均衡。然而,村级民主是社会民主而非国家民主,它必须找出一种与国家暴力不同的机制来完成自己的任务。这种机制在乡村社会就是乡村精英运作机制。从历史实践来看,自皇权不下县的封建帝国到民主法制的现代社会,任何时代的任何乡村社会都有精英。
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解释,“精英”一词首先指优秀的社会群体,并很快随着精英理论(尤其是帕雷托的精英理论)的传播而被广泛采用。本文的乡村精英,在比较分析的基础,倾向于仝志辉先生在《村民选举参与中的精英动员》一文中所作的概念“在小群体的交往实践中,那些比其他成员更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的权威性价值分配的人,就可称之为精英”[3]。也就是说,它强调的是精英动员资源的能力,而不局限于拥有资源的量,这在调查过程中也得到了印证。乡村精英一旦行动起来,就会对村庄治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真可谓村庄治理“成也精英,败也精英”。尤其是在村委会选举中,总会看到村庄精英忙碌的身影,传递选举信息,制造选举波澜,增添选举成败系数。
乡村精英的产生,本身与村庄选举没有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村委会选举是村庄民主化治理的焦点性事件,村庄治理离不开村庄性质的因子。因此,村委会选举粘连于村庄性质,而村庄性质的主要参照物是乡村精英。借此,可以看到这样一幅景观:乡村精英——选举——村庄治理。也就是说,这三者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的关系。
二、乡村治理体制的转换激活了乡村精英
治理,在政治学领域,是指官方或民间组织在既定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需要。它强调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合作,而且这种合作是一种非强制和自愿的合作。美国学者丁·库伊曼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界定了治理,他认为治理是一种在社会政治体系中出现的模式或结构,是所有被涉及的行为者互动式参与努力的“共同”结果或后果。也就是说,它关注的是治理过程的权威性、互动性和多元性。
乡村治理尤其如此。缺乏权威性、互动性和多元性的乡村治理可能是只“治”而不“理”。就其权威性而言,在一个政治体制下,固然法律是权威确定的制度根基,行政权力是权威确立的直接基础,但是自古以来的“皇权不下县”,法律和王权不入乡舍,乡村自生权威的逻辑一直适用于乡村。一方面,以政治技术政治机构为配套的皇权若抵达乡村,不仅成本昂贵而且乡土社会无以承受:另一方面,乡土社会是无诉的社会,乡村权威只能内生于乡土社会自身。就其互动性而言,根据“谁授权,就对谁负责”的原理,乡村社会的公共机构——村委会与其成员——村民之间应该是互动的,权力来源和权力运行蕴涵着一种交换式契约关系,而非权威与依附单向的垂直关系。就其多元性,库伊曼论证说,社会控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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