糕点类生产企业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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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点类生产企业法规培训

X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企业培训班 (糕点类) 食品生产法律法规 2014年7月16日 食品生产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无证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8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安排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34条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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