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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韩国、印度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美国韩国印度的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一、国外农业合作社分类及组成
1.美国美国农业合作社起源于1867年爆发的第一次农业危机。起初,政府认为合作社限制了贸易的联合,因而对其予以抵制。在随后的30年时间里,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发生了转变。1922年通过《帕尔·沃尔斯太德法》后,农业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流行推广。
在美国以农业生产为主导的组织形式,有合作社和农协2种。农协的数量是根据各地的发展情况决定的,仅加利福尼亚州就有53个农协,并组成了农协联合会。与农协不同的是,合作社更多的是偏向于经济形式的行为,是以经济项目为基础实现集体合作的生产模式,合作社通过资源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种类繁多,覆盖各个层面,其中销售和加工服务型合作社1606个、物资供应服务型合作社l 234个、服务型合作社(指专门从事一项服务项目的企业)389个等。目前农业合作社在美国已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生产形式。
2.韩国??1961年7月29日韩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农业协同组合法》,韩国农业合作社由此开始。1969--1981年为调整阶段,1982年至今为成熟阶段。1999年9月7日韩国又颁布了第二部《农业协同组合法》,该法中关于农村金融的规定从2002年7月1日开始实行。随着农业合作社的逐步开展,韩国的农业发展逐渐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农业合作中央委员会是韩国全国性质的多地区合作的以发展以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收购,赋予其一定的附加产值之后,再依托物流的便利性把农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
(2)综合化服务。农业合作社为社员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服务,如农产品的加工、销售、设施公共利用、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等服务。这种综合化的生产模式仅适用于还未实现高度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农业生产情况。随着现代化农业的推进,建立专业型合作社便成为发展的重点。
(3)自上而下的组织模式。韩国农业合作社是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地发展,其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农业合作中央委员会之后,再建立相应的区域性、地方性合作社,大部分资金都由政府进行投入。韩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抱定重视农业合作社就是重视农民、扶持农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发展农业合作社事业就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强国富民理念,并从法律保障、经济资助和税收政策上给予积极有效的扶持。随着社员文化程度和思想觉悟的提高,政府逐渐放松对于合作社的管理,逐步实现合作社发展的市场化经营。
3.印度
(1)民主化管理模式。印度农业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采取的是民主的管理方式,通过社员的选举来进行合作社的日常决策,以及决定合作社的代表和管理机构。当资金需要扩充股本时,也会保证社员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保证合作社的相对独立性。合作社社员可以自由出入,加入合作社后,社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其可通过入股的方式参与到项目的开发,除支持合作社的运营成本外,其余收益都按照份额进行分红。
(2)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印度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包括由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农业政府部门和农业教育科研系统以及涉农企业、农民组织、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和媒体等其他相关部门。合作社会为社员提供相应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需求,同时立足于社区发展解决社员日常生产生活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印度基本上已建立起组织较完备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多年来采用不同的农业技术服务方式,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服务项目。
(3)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了农业合作社拥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和经营的业务类型,有效地促使农业合作社向有序的方向发展。政府针对全国各地区农业的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加大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开设加工厂等配套性服务,鼓励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合作社日常的管理中来。通过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社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三、国外农业合作社模式的对比分析
比较美国、韩国、印度合作社的发展模式,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表1)。3国的政府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业合作社在国内的政策制定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模式属于市场推动型或者是自下而上发展模式,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经过从抵制到扶持的转变。美国的合作社组织职能较为狭窄,几乎都是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民提供信贷、咨询、购销等方面的服务。而韩国和印度的合作社属于政府推动型或者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这种方式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重。
四、国外合作社模式引发的思考
近年来,以“三农”为主题文件的连续出台,说明中共中央对“三农”问题极大重视。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保护和规范,这表明中国已在法律层面上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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