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农地金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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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农地金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下

美日农地金融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下) 第三是富有特点的土地流转制度。日本的农地权利转移受到严格的管制,根据第二次农地改革时修改的《农地调整法》(1946年10月)的规定以及1952年的《土地法》规定,凡是土地权利转移,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必须有县知事的批准或者市町村农地委员会的同意。如果农地转移涉及到如下项时,申请不得批准:一是用地的事业或者设施的建设当前来讲并不是紧要的;二是农地的权利转移有可能对附近的农地或者农作物造成极大危害的可能性;三是农地权利的转移或者转用可能危害到现有耕种者的生活稳定时;四是农地受到政府或者道府县的补助而实施了改良。日本的严格的土地流转限制,有效保护了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使其避免了政府、企业或者其他人的任意征用或者恶意收购,有效保护了改良的耕地不被他用。 ?   日本的土地制度连续性和法律法规保障的严谨性,奠定了日本农业向精细化发展的基础,奠定了日本自耕农的财富积累的连续性和融资能力的持续性,促进了土地金融发展。日本的农业金融制度主要由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组成。合作金融主要是农协下属的信贷机构,政策性金融则主要是依法成立的,政府主导的专业信贷机构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政府为了恢复在战中被极度破坏的农业,在政府的法律的跨架下,逐步形成了政府金融为主导,农协金融系统为主体的农业金融体系。根据《农村中央金库法》而设立的农林中央金库是农业金融机构的中央机构,负有调剂资金余缺的使命。另一政府金融机构是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则直接由国家预算资金出资,以借入资金和贷款回收作为资金来源,向农业生产的农林渔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很多情况下是零利率)。 ?   合作金融制度。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是以农协制度为基础的。日本农协成立于1948年,是日本自耕农组成的民间经济组织,成立的基础是1947年政府颁布的《农业协同组织法》,其宗旨是“协同行动,相互扶住”,截至目前,日本所有47001多万农业人口全部都参加了农协。农协各级组织通过指导、信贷、购买、租赁和销售等活动,参与自耕农生产的全部过程,使单个自耕农组成了农业生产有效摆脱了盲目性,增强了组织性和计划性。作为金融手段,农协的信贷事业是农家所需和剩余资金的调剂中枢。农协信贷机构接受农家的储蓄,再以极低利息用于对农家的资金贷出。日本一般金融机构的贷款普遍用于社会各方面,对农业的贷款只占0.3%。而农协信贷机构贷款的90%用于农业投资或农家生活,因此称为“农钱农用”。据统计,目前农家储蓄额的51%是存入农协信贷机构,农家借款的46%来自农协信贷机构。农协的贷款一般限于一年以内的流动性经营贷款,类似于我国的信用社,长期贷款主要依靠政策性贷款。截至2008年,日本农协的互助福利基金总额已经达到300万亿日元,农协信贷机构对农家之间的资金筹措和调剂发挥着重要作用。 ?   但是,对日本农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在日本农业生产融资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是日本的政策性金融。自二战以后,日本政府颁布了《农林渔业公库法》,《自耕农维持创设融资法》,依此二法为基础,先后设立了自耕农维持创设融资制度、综合资金制度、培育强化利用资金融资制度,维持稳定农业经营资金制度等,这些政策性融资制度,大都由政府出资设立,纳入财政预算,对国内的自耕农和农业生产的法人企业提供多方面,全方位的农业生产融资。 ? ? ?   农地信托制度也是日本农业金融的一大特色,它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托。当农地的所有者或者耕种者因一些原因,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土地交给信托机构经营一定的期限,自己可以获得收益,反向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信托完毕,土地重新回归信托人。日本的法律规定土地信托的期限不能低于6年,以使土地使用者获得稳定的经营环境。信托机构主要有农协和专门的信托机构。日本的信托机构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土地流转的苛刻规定,有利于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一)明晰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 ?   美国的土地制度从建立之初,就赋予了农民完整的产权,并具有了可信的持续性,随着土地价值的升值,农场主的资产负债表不断优化,融资能力得到提高,金融有效需求增强,引致美国农村金融稳步发展壮大。日本则是在二战后赋予自耕农完整的土地产权,并建立起严格的保护制度,单位土地上的投资不断增加,奠定日本向高度农业和精细化发展。 ?   (二)多元化的金融体系交叉互补,是农村金融竞争发展的基石 ?   美国农村金融市场是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合作性金融机构,个人贷款公司以及农村金融共存、互补有竞争的一个综合体。美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土地银行、农村信贷组织体系、房地美和房利美等,虽然最早都有政府发起设立,但随后的发展中都允许私人参股,更像是政府支持的私人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提供对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长期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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