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维权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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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讲座

职工维权法律讲座 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平 各位朋友: 大家好,我叫刘平,是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和大家一起探讨有关职工如何用法律来维权的问题。 现在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像拖欠工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很多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往往不知道该如何维权,如何寻求法律帮助。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我们的法律素质,让我们能够通过培训来增长法律知识,树立起维权意识。 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讲职工如何维权: (一)当前我国关于职工维权方面的法律体系 ; (二)工会在职工维权中的作用; (三)职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首先讲第一个方面:当前我国关于职工维权方面的法律体系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形成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三)、《 工会法》。 第二个方面 工会在职工维权中的作用 《工会法》总则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款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三款规定:“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款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会是工人的自治组织,是企业工人权利的最佳维护者,应该在工人权利遭受侵犯时挺身而出,做好工人的“娘家人”,为工人撑腰。但传统上的工会在企业组织机构中的尴尬地位,导致其在许多员工心目中似乎没有太高地位,在老板眼中似乎也不大受欢迎,关键是很多中小企业也没有工会组织,职工在维权过程中也很难见到工会的影子。以前法律上工会法律地位的“软弱”,导致工会似乎成为了摆设。《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工会不再软弱,她可以真正的成为职工的娘家。那么,她究竟能帮职工做什么呢?工会有四大职能。一是维护职能;二是建设职能;三是参与职能;四是教育职能。 重点讲第三个方面 职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职工维护权益用的最多的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施实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首先 我们讲《劳动合同法》及《施实条例》。 第一、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大家或许对于劳动合同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不就是几张纸吗?为什么国家要专门制定《劳动合同法》,里面又要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第二、有的单位根本不签劳动合同,我们怎么办?1、在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就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和用工单位之间有事实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证明你确实是用人单位的员工。这些证据材料包括:工资条、工作证、工作服、出入证、胸卡、胸牌、登记表、报名表、收取押金的收条、出勤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其他工友的证言以及其他盖有单位印章的东西,我们要把这些东西尽可能的保存下来,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都能够用得上。2、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应该注意的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以及其他财物,不得扣押职工的身份证。(1)万一用人单位一定要违法收取保证金、定金,而大家又不想和单位闹矛盾,那么就要他出具相应的收条、收据,然后自己保管好收条、收据,以便日后能够追还。(2)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试用期的限制。(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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