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开题报告.doc

  1.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含文献综述、外文翻译) 题 目 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 姓 名 刘奕辰 学 号 3110211008    专业班级 11级法学1班 指导教师 项安安    院 系 法律系    开题日期 2014年 12月31日 文献综述内容 (包括国内外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参考依据等) 国内外相关情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国内外对此概念没有太大争议。但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形式、内容、约定的生效时间、效力范围以及约定内容是否受限、约定是否可变更可撤销甚至被确定为无效或约定是否需公证登记等问题上,可谓不同国家意见不一,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立法尚不完备的国家,理论界的研究与争辩更是从未休止。如关于约定的内容,国内外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法律对约定的内容加以限制,明文规定婚姻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只能在法律所列举的各种财产制中进行选择,不能任意订立与法律所列举的财产制不相符的财产协议,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的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财产协议,这样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快速合法的解决夫妻财产纠纷,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庭的公正性;二是法律对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加任何限制,以给当事人选择上较大的自由;有的即使在法律上列举了若干种财产制,也只作当事人订约的参考。当事人在订约时,完全可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确定协议的内容。国内大部分学者是赞成我国法律采用限制约定财产制的。在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不同国家对生效条件的要求不同,如德国要求财产契约已登记或为第三人明知始得对其发生法律效力;而法国则以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为对抗第三人的条件。 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但修订后的《婚姻法》依旧没有摆脱规定过于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使得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约定是否需要公证登记等重要问题处于模棱两可甚至是立法空白的状态。王学梅认为,对夫妻约定出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对于完善协议内容,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保护夫妻各方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正确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具有重要意义,详见《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的公证》。对于是否借鉴国外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登记问题上,我国学者多持肯定态度,但在拟定具体公示程序的规定上见仁见智,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徐静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缺陷及立法完善》。对于学者们提出的诸多观点,应结合我国社会现状以及主流的思想观念进行借鉴和升华,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仍有许多亟待明确、完善之处,研究、探讨发展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措施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研究方向 笔者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虽然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单独用第十九条三款内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形式、对内效力(即夫妻之间)、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以及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该制度的适用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平衡各方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等方面都有重要意义。但修订后的《婚姻法》仍没有摆脱抽象、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夫妻约定财产制在适用中尚有许多问题,如约定生效时间的确定、约定内容是否受限、无效约定的确认以及约定的公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确,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导致在发生夫妻财产纠纷的时候,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相关问题的处理经验,会很难判定财产的归属权以及判定案件的错误方,非常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定以及法庭判决的公平性以及国家法律的规范性。 进展情况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历史,于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便有所规定。依其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该契约的订立、变更和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1985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被修订后,简化约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婚姻法》 虽未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文规定,但在立法解释上认为法律并未排斥夫妻财产约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jiqinyu201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