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及其预防毕_业_论_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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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及其预防毕_业_论_文

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及其预防    孙妙鸿   近年来,新闻单位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名誉权侵害案件不断增多,一方面是由于新闻从业者对法律掌握不讨透彻,另一方,是因为在使用次于不当上无意中伤。本文试从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出发,结合新闻采编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各种表现的简述,分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民事责任,并探讨如何预防新闻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机构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侮辱他人的新闻,或者不当地披露他人隐私,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新闻失实是媒体和报道者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该失实报道属于不针对特定人和事的虚假报道,应受到新闻职业道德谴责甚至职业纪律处分;如属于针对特定人和事的不实报道,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93解释)对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的问题作了专门解释: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基本上都是以“新闻失实”为由提起诉讼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大多围绕“失实”而提起诉讼的,且只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1、事实侵害名誉权  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多为新闻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1999年11月25日,《海峡都市报》以《夜宿湖美,应召小姐说:这里全省最安全》为题披露了记者暗访福建泉州湖美大酒店的经历。湖美大酒店以报道将其“描写成一个与公安机关串通一气,靠色情服务招揽生意的酒店”,严重侵害了酒店名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里全省最安全》一文……对听来的消息未经核实,违反了新闻真实性原则”,并判令海峡都市报社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湖美大酒店的侵害。     2、褒扬不真实侵害名誉权 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这也是事实不真实导致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表面看来,这类纠纷的作者显得特别委屈,但褒扬也会给被褒扬者的名誉带来负面影响,同样也会对簿公堂。这类侵权中典型的案例就是1992年杨沫先生诉汪兆骞和《知识与生活》杂志社案。杨解释说,之所以起诉就是认为会有人“以为我借名人抬高自己,至少会使人认为我在自我吹嘘,侵害我的名誉。”可见,新闻报道必须实事求是,否则,善良的抬高之后却是自酿苦果。 3、言词失实侵害名誉权     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但在文中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在实践中,言词不真实致他人名誉减损一般表现为以非人的言词来形容他人,比如用“混蛋”、“笨驴”、“人妖”、“狗腿子”等类的词语来侮辱他人,或是在案件报道中,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本应称“嫌犯”或“犯罪嫌疑人”却被误称为“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等。   4、图片失实侵害名誉权 图片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主要是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1994年2月8日《陕西工人报》刊登署名长篇通讯《中国国宝恐龙蛋化石大劫难——震惊世界的南阳恐龙蛋化石被盗掘走私始末》一文,将图片张冠李戴,从而惹上了官司。 三、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 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新闻媒体确系过失或故意发布有损报道对象名誉的,所承担的报道带来的后果。我国新闻侵权承担方式一般有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   (一)、非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主要是通过停止侵害、更正、赔礼道歉等方式,从而消除受害人影响,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人民法院所认可。?   (二)?财产责任方式?   财产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四、舆论监督怎样避免新闻官司 开展舆论监督维护民主法制,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又是党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一些新闻工作者在行使这项神圣的权利时,有的竟吃上了新闻官司,有的还以败诉告终。所以,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尽量避免新闻纠纷发生,就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做好自我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堵源头确凿“消息来源”  目前,因舆论监督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因“消息来源”有误引起比较常见。 “消息来源”有两个途径,一是记者通过深入实际而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二是依靠其他渠道取得的材料。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应对“消息来源”慎重选择,合理使用,将侵权报道杜绝于无形。 (二)、细斟酌讲究报道方法与艺术  新闻工作者应该有一种嫉恶如仇的精神,有一种社会正义感,有一股激情,但这种激情决不能模糊了眼睛,阻碍记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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