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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

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依照法律规定为有效的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代理。表见代理制度对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试从表见代理的概念、类型、构成要件、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来论述表见代理。 关键词 表见代理,类型,构成要件,区别,相对人 目 录 一、 表见代理的概念 1 二、 表见代理的类型 1 (一) 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 1 (二) 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 1 (三) 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 1 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2 (一) 代理人无代理权 2 (二) 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2 (三) 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2 (四) 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3 四、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3 (一) 是否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不同 3 (二) 发生原因不同 3 (三) 法律效果不同 3 五、 表见代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3 (一) 表见代理相对人的主要权利 3 (二) 表见代理相对人的主要义务 4 六、 对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4 (一) 从宏观上考虑 5 (二) 从具体制度设计看 5 参考文献 7 论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行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依照法律规定为有效的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构成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多种多样,例如,被代理人曾有授权于行为人的表示而实际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有关证书交付给行为人,由行为人自行填写内容;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行为人仍持此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表见代理的类型 从表见代理产生的原因可以对表见代理的类型概括为三种: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 (一)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 授权行为表象型表见代理是指因本人以自己的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对表见代理人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主要有两种:其一,本人对授权行为表象有积极的作为行为,例如,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表见代理为代理人,但是事实上本人并未实际对表见代理人进行授权。其二,本人对授权行为表象有积极的不作为行为。表见代理人的行为涉及本人的利益时,如果本人没有积极地表示反对,客观上导致相对人误以为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因而本人应承担消极的不作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人具有本人的一定授权,但是其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由于代理权的范围,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相对人难以知晓,如果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只要相对人基于善意与代理人进行超越其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即可构成表见代理。越权行为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本人授权不明。授权不明导致代理人无法知晓其代理权限,相对人更是无法知晓代理人的确切权限,因而代理人超越本人实际授权而与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的,即构成表见代理。其二,有限的代理权。代理权的限制是指本人对代理人原有或者应有的代理权进行限制,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内的职务授权中,例如,董事长对总经理的法定商业代理权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而超越这种代理权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 (三)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 代理权虽然被撤回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但本人的行为仍然有足以造成相对人相信代理权继续存在的外观,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授权行为延续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三种情形:其一,代理权撤回之后,本人并未收回授权书或者没有通知第三人。其二,本人直接向相对人表示授权,而代理权撤回并未通知第三人。其三,以公告方式授权但却未以同样的方式撤回代理权。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一)代理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行为人以个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是希望与相对人发生某种民事上的效果。这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英美法中,“不容否认的代理”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并且在该过错下的“表见行为”还应符合两个条件:①行为人向相对人作出了一项声明。声明可以用言语作出,也可以用行为作出,但必须清晰、确定,并对事实进行了错误的引导。②相对人对行为人的声明产生了信赖。大陆法中,对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没有确定的要求。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无过错,但要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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