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站铁路线受损公估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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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站铁路线受损公估报告

摘 要 。 (2)经各方分析认定,本次铁路线受损事件不属于保单号PLAR座机电话号码0000000023下码头营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3)核算结果 损失金额:RMB516,327.73 建议赔付金额:RMB0.00 目 录 摘 要 I 目 录 I 1 报告说明 1 1.1 委托事宜 1 1.2 委托人及当事人信息 1 1.2.1委托方 1 1.2.2当事人 1 1.3 本公估报告使用范围 2 1.4 本公估报告目的 2 1.5公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 1.6评估基准日 2 1.7评估依据 3 1.7.1主要法律法规 3 1.7.2经济行为文件 3 1.7.3 其他重要附件 3 1.7.4采用的取价标准 3 1.8 评估方法 3 2 公估程序实施 5 2.1 当事人情况 5 2.2 双方约定的保单内容 5 2.2.1 保单主体 5 2.2.2 保单基本信息 5 2.2.3保险标的 6 2.2.4 保单特别约定 6 2.2.5保单变更约定 7 2.3 索赔情况 7 2.3.1 被保险人自述 7 2.3.2 被保险人索赔内容 7 2.4涉案标的介绍 8 2.5 事故勘查 8 2.5.1第一现场情况 8 2.5.2公估勘验现场情况 9 2.5.3 公估师工作情况 12 2.6损失核定 12 2.6.1 损失情况 12 2.6.2 处理方案 13 2.6.3 施救情况 13 2.6.4 损失统计 14 2.6.5损失核算 14 3 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 17 3.1事故原因分析 17 3.2事故责任分析 18 3.3保单责任分析 19 3.3.1 保单主体核定 19 3.3.2保单时效分析 19 3.3.3保险标的核定 19 3.3.4 适用条款分析 20 3.3.5 保单扩展条款分析 20 3.3.6保单特别约定分析 20 3.3.7责任比例分摊分析 20 3.4保单责任建议 20 4 保险理算分析 22 4.1 保险理算说明 22 4.1.1保险责任说明 22 4.1.2 损失金额说明 22 4.2 保险理算结果 22 5 结论 23 5.1 标的确认 23 5.2 事故成因 23 5.3 保单责任建议 23 5.4 保单赔偿金额建议 23 6 防灾防损建议 24 附件 25 1 报告说明 1.1 委托事宜 于2013年12月05日辽宁永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保险公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被保险人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涉及保险单号PLAR座机电话号码0000000023项下的相关损失进行了公估工作。本公司公估人员按照必要的公估程序对委托项目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本次事故中涉及保险单号PLAR座机电话号码0000000023项下的相关损失在2013年12月03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1.2 委托人及当事人信息 1.2.1委托方 委托人一 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注册地址:? 本次委托具体经办人: 委托二 名称: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注册地址: 本次委托具体经办人: 1.2.2当事人 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支公司 住所: 经营范围:车险、财产险、货运险等保险业务。 被保险人: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注册日期: 2008年11月26日 住所:二道区长春东站货场 法定代表人:于涛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货物运输的配套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1.3 本公估报告使用范围 (1)本公估报告使用者委托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大连国际物流园发展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2)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公估报告使用者主要包括委托人公司的全体股东、上级管理机构及本次事故中的当事人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3)我公司向委托方提供的所有报告(包括初期、中期报告等即期报告)均属于我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我公司书面许可,委托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向前款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1.4 本公估报告PLAR座机电话号码0000000023项下全部损失。 具体范围以我公估师实际核定为准。 1.6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定为2013年12月03日 出险日 。 本次公估工作中,评估价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而定。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1.7评估依据 我们在本次公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在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1.7.1主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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