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高峰温泉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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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高峰温泉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文本目录 总则 规划定位 第三章 环境容量与建设规模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与建筑规划管理 道路交通 竖向控制 绿地控制 景观控制 市政设施 综合防灾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章 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附录一 规划用地构成表 附录二 规划项目及其指标一览表 附录三 本《文本》用词说明 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高峰温泉休闲度假区控制性规划(2005—2020)》,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控制性规划文本(以下简称《文本》)。 第二条 本《文本》适用范围为陵水县高峰温泉度假区(以下简称本规划区),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的西北端,南临土福湾、西与三亚市毗邻,面积为369.43公顷。规划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各种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文本》编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陵水滨海风景名胜区整体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分院1993年3月)陵水黎族自治具人民政府、《海南省陵水县高峰地热田热矿水普查报告》。 第四条 本《文本》与“高峰温泉度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和图纸同时使用,共同作为规划控制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本《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规划区的规划定位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按国家、海南省以及陵水县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本《文本》批准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规划区开发建设有关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均应符合本规划文本。 第七条 本规划由海口市规划局负责审批,陵水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协助陵水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严禁倒卖和变相倒卖土地。 第二章 规划定位与土地利用性质 第九条 本规划区的规划性质为:高品位、生态性、综合型的山地温泉休闲度假区。 第十条 规划确定本规划区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档休闲度假接待设施、产权式温泉度假别墅、休闲运动活动场地、公共服 务设施、相应的市政设施及绿地。 第十一条 本控规地块用地分类按照国标《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规划区用地和功能发展需要,确定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附录1(规划用地构成表)及规划控制图则。 第十二条 本图则规定为生态保护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用地的地块不得变更其使用性质与用地范围。 第十三条 以地块为整体进行开发改造时,地块用地界线及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可根据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整,但其规模、道路走向、接口位置、断面形式等必须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物的性质应同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当建筑在改建、扩建和新建,其使用性质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不符需要调整与变更时,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环境容量与建设规模 第十五条 高峰温泉休闲度假区最高日游人容量宜控制在1.02万人以下。 第十六条 本规划区内酒店及度假社区客房建设总数宜不大于1230间,床位总数宜控制在2460床以下,其中酒店客房建设数宜不大于1010间。 第十七条 本规划区内总建设用地面积应控制在270公顷以下,总容积率应控制在0.1以下,总建筑密度应控制在5%以内。 第四章 土地开发强度与建筑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为了对用地和建筑设施进行定位控制,本规划采用地块界线、建筑最小后退红线、绿化控制线和水域控制线共四类线作为主要控制线。 第十九条 控制指标中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限高、绿地率、主要出入口方位为指令性指标,原则不得更改,特殊情况应经原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关于容积率的控制: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其容积率不得突破图则所规定的上限值。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考虑到成片开发的可能性,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可以相互转让,但容积率不得提高。 第二十一条 关于建筑高度的控制:符合《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琼府[2001]19号文的前提下,兼顾休闲度假区整体景观风貌及生态环境的需要,对各地段提出建筑高度的上限控制要求。具体操作详见规划图则。 第二十二条 关于建筑密度的控制:建筑密度均依据《海南省改善城镇环境建设、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若干规定》确定。具体详见规划图则。 第二十三条 关于建筑后退红线的控制:均参照国家公路法有关解释条文来执行,同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沿规划区干道的建筑后退道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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