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什店电厂四期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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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什店电厂四期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华能新疆塔什店四期工程项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 实 施 计 划 北京国电德胜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塔什店项目监理部 2011年03月30日 华能新疆塔什店四期工程项目 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实 施 计 划 前 言 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在修订原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8日发布了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设部要求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凡是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建设部2000年8月第81号文部令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是否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是监督检查中相当重要的检查内容。 为实现机组创优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此;针对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本期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工作计划和具体要求。 一、实施计划 1、凡在本期工程中所有承担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在明确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同时,必须首先保证强制性条文的严格执行。 2、强制性条文不是全面编制的一本新的规范,而是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条、款的内容,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在摘录的过程中,原则上保持了条、款、项的完整。因此,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录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3、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因此;现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必须统一认识、统一标准,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凡是没有按照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工程项目,监理在验收时有权拒绝并责令整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均为不合格品。 二、关于执行《强制性条文》管理的主要内容: 2.1 各单位由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在2011年4月15日前,必须组织有关工程各主要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安全、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规定,并作好学习纪录。 2.2 业主工程部专业人员、监理人员、总承包项目部专业人员应首先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所监督管理的专业,对照检查已完工程与强制性条文是否相符,对有问题的工程项目必需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纪录。 2.3 今后所有新开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必须突出明确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审批以上方案、措施时,要特别侧重审查强制性条文的实施部分。 2.4 所有专业施工图纸会审时,主持人首先要明确本专业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照相应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有疑义的设计或有违背强制性条文的设计,要求必须更改,并作出纪要通知设计单位修正,不作修改的施工图现场不得施工。 2.5 监理、业主和总承包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时,必须严格检查强制性条文是否落实,对有违背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2.6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员均不得自行违背或修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要求,对不认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警告和经济惩罚。 2.7 每个月在质量专业会议上,监理单位要会同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核查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并由监理整理出检查核实纪录通报有关单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和经济重罚的处理。 三、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具体要求: 3.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一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由统一的标准和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完成的,其具体的落实措施是;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表格规定和要求,实施验收。 3.2 工程施工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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