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劳政策与实务(127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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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劳政策与实务(127页)

外勞政策與實務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工作限制 就服法第四十六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 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 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 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工作限制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 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核定者。 外籍勞工政策 白領階級從寬,藍領階級從嚴 以外國勞工補充本國勞工之不足,而非替代性的原則 限業限量常態性開放,取消總量管制,外勞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20% 引進外籍勞工不得影響本國國民勞動條件及延緩產業升級。 不得妨礙國人健康。 外籍勞工引進後,其所享受之勞工權益應與本國勞工相同。 對於非法外籍勞工應加強取締。 避免壟斷增加外國仲介公司。 對於僱用非法外籍勞工之業者,一經查獲,即依法處罰。 外勞引進類別 白領外籍勞工之工作類別 依據: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工作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學校外籍教師 四、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工 作 受理外國專業人員類別 A.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01.建築及土木工程技術工作  02.交通事業工作  03.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04.不動產經紀工作  05.移民服務工作  06.律師工作  07.技師工作  08.醫療保健工作  09.環境保護工作  10.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學術研究工作  12.獸醫師工作  13.製造業工作  14.批發業工作  15.其他 受理外國專業人員類別 B.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  主管 C.學校教師工作 D.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E.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F.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G.履約 L.外國留學生、僑生、港澳生 外國專業人員申請書表 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書及受聘僱外國人名冊 履約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請書及外國人名冊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書 親自領件聲明書 健康檢查證明 郵寄信封及文件檢核表 解約同意書 切結書-勞僱雙方同意解約證明文件 外國專業人員資格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 執業資格者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 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者 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 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受理申請外國專業人員單位 一般白領、藍領皆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例外受理單位 外國籍船員向交通部申請許可。 科學園區內之廠商聘僱外國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及外僑投資事業主管,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許可。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藍領工作職類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9款規定之工作 一、海洋漁撈工作 二、家庭幫傭工作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10款規定之工作 一、製造工作 二、營造工作 三、機構看護工作 四、家庭看護工作 各類勞工工作內容 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 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工作。 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機構看護工作:福利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 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家庭看護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 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 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主引進外勞動機 穩定人力的供應 降低人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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