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防治之实务运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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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之实务运作

楊芳婉律師 性別平等與教師權益保障-性騷擾事件 98.06.08國立清華大學 98年度「教師聘任、升等及行政救濟」研習工作坊 楊芳婉律師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委員) 性別平等 憲法增修條文§10: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1: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1: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性騷擾防治法§1: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學校責任 ☆ 提供友善工作環境--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提供性別平等之友善學習環境及安全校園--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 ☆ 職場、校園及其他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防治 ☆ 知悉事件發生,應依法立即有效處理 教師權益(聘任)保障 教師法§14: 教師聘任後除有法定情形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1.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6.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8.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與聘任 教師法§14: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與聘任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大學法 第 20 條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後實施。 教師法§14-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14-2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教師聘任類議涉性騷擾 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近3年評議案件,其中聘任類(解聘、停聘、不續聘)案件,事由涉及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比例,逐年攀升。 (95年---13%; 96---26%; 97---33%) 中央申評會評議審酌事項 程序 教師申訴前應行程序是否完備? 學校組織是否合法? 學校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程序是否合法? 中央申評會評議審酌事項 實體(有關性騷擾事實之認定) —尊重學校(教評會)審議決定 惟仍得對其判斷有違反法律規定或顯然不當情形,加以審查 中央申評會評議審酌事項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性騷擾之事實認定,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教§35I) 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份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除有重大程序瑕疵及新事實.新證據外, 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準則§23 ) 程序有重大瑕疵— 性別平等委員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合法 未給當事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情形 足以影響原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原調查程序已存在但於程序內未經調查斟酌者 (教育部95.9.15台訓三字0950132320號函) 教師申訴前應行程序 學校接獲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所為調查報告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34對教師有所議處,教師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得附具理由向學校提起申復1次。 申復遭駁回,教師就學校對其議處仍有不服,得依法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訴(教師§29) 學校申評會駁回其申訴,得向中央申評會再申訴 校園性騷擾申復後之救濟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一、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私立學校職員: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公私立學校工友: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公私立學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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