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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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一: 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规范抗菌药物的遴选采购和临床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书面提出申请交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统一采购供应,其他任何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事管理委员会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二、医院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 国家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杭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 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 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四、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医院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六、医院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剂科、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 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医院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七、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医院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剂科一次性购入使用。医院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 次。如果超过5 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附件三: 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为加强抗菌药物安全、规范、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对纳入《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采购品种要进行临床评价,由临床医师、药师填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反馈意见。内容包括该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临床疗效评价结果,临床用量等情况。 三、不良反应发生频率繁高、安全性低、效价低的品种,根据临床医师或临床药师填写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表,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药事管理委员会调查评估,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四、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机制,对耐药性较高的抗菌药物,根据抗菌药物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制度,进行效价评估,采取相应措施。 五、违反使用抗菌药物如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等,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在全院通警示,以防止再次发生。 六、定期组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感染专业临床医师、临床微生物技术人员对全院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评估同时结合国内外先进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经验,提出适合我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持续改进意见,并在全院推广实施。 附件四: 十堰市西苑医院(传染病医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制度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进行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生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院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级使用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引起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使用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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