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概述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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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概述2

三、特殊减免税规定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缴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90日(或183日)~1年 1~5年 5年以上 √ √ √ √ √ √ √ √ √ √ × × × × 免税 免税 非居民 非居民 居民 居民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节 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1、构成12万元的所得 包括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的全部11项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免税所得; (2)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承租所得的,30日内申报;分次取得的,每次取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四)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纳税。 (五)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或等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缴期限 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①工资、薪金所得;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③劳务报酬所得;④稿酬所得;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纳税义务人 判断标准:住所、居住时间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 应税所得项目:11个税目 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20%(劳务:加成;稿酬:减征)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各项目费用扣除标准 每次收入:“次”的规定 其他规定 11项所得一般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分国又分项计算扣除限额,差额补税 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特殊计算规定 自行申报 代扣代缴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 * * * * * * * * * 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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