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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消费税概述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1994年设置。 (一)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一般消费税是对所有消费品的流转额普遍征税。 特别消费税是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有选择性的征税。 (二)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征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二)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 (三)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 (四)实行单环节一次课征 (五)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三、开征消费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系 (二)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三)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四)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税率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我国消费税的纳税人。 其中,“单位” 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 包括: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二、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一)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在中国境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三)在中国境内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项目看,我国选择了五种类型的14种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 从2006年4月1日起,我国调整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列入了征税范围,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 三、消费税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的一般规定 1.比例税率:包括烟、酒(黄酒、啤酒除外)、化妆品、鞭炮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2.定额税率:成品油及酒与酒税目中的黄酒、啤酒两个子目。 3.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二)我国消费税税率适用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兼营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一)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自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1)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3)包装物的处理 基本规定同增值税的规定。 A.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 B.包装物出租 C.收取包装物押金 注意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的特殊规定。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制度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当期的计税销售额,按照应税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销售额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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