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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与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听证与价格调节基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成钢 二零一二年九月 价格听证 一、什么是听证 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释义 三、价格听证工作实践中的几个问题及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什么是听证 通常定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听证的历史起源 “听证”(Public Hearing)一词,最早起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权力都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任何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其意见”。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提出了对公民“法律保护权”的观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当时主要适用于司法审判,即在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实际上只是司法听证,后来才逐步扩展到议会听证、行政听证。 (二)听证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概况 对于中国来说,听证制度是个“舶来品”? 1993年,深圳市率先实行价格审查制度,这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雏形。此后,各省市相继建立价格听证制度。 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 1998年,《价格法》规定了价格听证制度。 2000年,《立法法》规定了立法听证制度。 由于法律法规有了明确规定,大大加快了听证制度在全国的实施进程和推广范围。此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很多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听证程序或办法,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许多领域广泛采用。 (三)价格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1998年5月起实施的《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是价格听证的法律依据。 2006年3月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第2款规定“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008年10月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条款释义 2001年,以原国家计委令第26号发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2002年,修订暂行办法并重新发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2008年10月,以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于12月起施行 听证办法条款释义 五章: 总则、组织、程序、法律责任、附则 三十七条: 5条、9条、16条、3条、4条 (一)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规范听证行为 提高决策民主性、科学性、透明度 第二条(价格听证的含义,原则规定) 适用对象 形式 地位 性质 参加人 组织者 主持人 第三条(价格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1款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2款 目录管理 中央和地方分别制定并公布目录 第3款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动进入目录 第4款 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必要时,也可以听证 (一)总则(续)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效率 第五条(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举行 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组织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可委托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人、主持人) 听证人中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设3-5名,一般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兼任。 第八条(听证人职责-听取、研究、处理听证会意见) 听取听证参加人的意见陈述 必要时可发问 提出听证报告 应客观反映听证参加人的意见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听证的组织(续1) 第九条(听证会参加人的构成) 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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