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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法与财务知识分析概述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 [学习要点]: 掌握破产主体申请破产须具备的条件;理解债权人的权利保障;掌握符合破产清算的破产人的分配规则;了解重整与和解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1、企业破产的概念 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在法院监督下,由债权人或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2、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债务清理的法定手段 (2)破产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 (4)破产是一种强制执行程序 案例: 张三从某国有企业下岗后,在其居住的小区开了一家个体工商户,销售日常用品。2005年,张三见某类商品在市场销售得特别好,便向李四借了1万元购买该类商品。但由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了大量的产品积压,以至于无法偿还李四的1万元货款,于是李四向法院申请破产。请问:张三符合破产的条件吗? 张三不符合申请破产的条件。首先,张三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法人,不具有破产的条件;其次,本案中债权人只有李四,没必要利用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特别程序是使多数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二、我国的企业破产法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总称。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 2、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决定市场经济能否正常运转的信用关系的法律形式——债,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最终公平实现,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保障正常的经济秩序。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如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来优化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产业与产品结构等。 3、我国破产法的发展 统一的全国性破产立法,是于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鉴于《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同样需要破产法的调整,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于第二编(审判程序编)中专设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企业的破产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1986年破产法中的内容已不能完全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影响到对破产关系的正确调整。1994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诞生,并于2007 年6月1日施行。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企业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 债务人的主要经营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企业的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债务所在地。 2、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是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人。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 债务人可以申请自己破产。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法院在接到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10天之内提起上诉。 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案例: A法院在执行以甲公司作为债务人的一起民事债权债务案件的时候,该公司因负债被申请破产,并由B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A法院为协助B法院的破产程序,加快了对甲公司的执行。B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为了避免国家税务的流失,直接通知银行从甲公司的账户上扣缴税款5万元。请问: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是否合理? 本案中,A, B两个法院的做法都不合理。首先,A法院应该在甲企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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