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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利及财务知识分析案件

案例 梅俊超以借移动电话打电话为由,骗得前同事谭杰飞将一台诺基亚3220型移动电话(价值1069元)交给他,后又借故到谭杰飞看不见的地方打电话,并趁机拿着手机离开现场。得手后,被告人梅俊超将该手机卖得450元。 诈骗行为的构成要素是: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受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其中,处分财产行为是诈骗行为区别于盗窃行为的关键。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处分财产行为指的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 抢夺行为的特征如下:抢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盗窃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察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问题:1、甲某自行车篮筐里放有一个黑色公文包,乙某乘甲没注意将其拿走,后查明包里有400元现金和一些证件。 2、甲某自行车篮筐里放有一个黑色公文包,后甲到家后,自行回家了忘了拿篮筐里的公文包,乙某将其拿走,后查明包里有400元现金和一些证件。 案例 4月17日上午10时许,史某某与张某某协商,将一废旧手指大小的三棱铜套骗卖给他人。后遇上李沟村村民杨某某,由张某某以该三棱铜套系祖传“金戒指”,因急需用钱,愿低价出手,向杨某某兜售,杨某某将信将疑时,史某某假装路人称赞该“金戒指”,并表示愿以1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买此“金戒指”,促使杨某某以800元买下该铜套,史某某以回家取钱为由想溜走,被杨某某识破,将史某某扭送附近派出所。后将张某某抓获,800元被追回。 案例 5月17日,乡政府干部在村委会秘书杨某的陪同下,到该乡杨家村杨某缇家催收农业税款,杨某缇不肯交,由于已经多次向杨某缇做工作,因此,乡政府干部当场捉了杨某缇家两头猪抵作税款。事后,杨某17岁的儿子杨旺某得知此事,认为村委秘书杨某多管闲事,便伙同其母李某某、其叔杨某良,到村委秘书杨某家,从杨某家的猪圈里强行捉了一头猪,说:抵上他们家被捉走的猪。该猪价值200元。 案例 如何认定? 3月14日下午,某市职专学生张某(18周岁)、匡某某(18周岁)、丁某某(17周岁)约定向一中学生陈某(14周岁)要钱。五点多钟,三人到该中学大门口,截住陈某,声称“收保护费”,向陈某要钱,陈某说:“没有钱。”张某讲“你不交保护费,有人揍你,可没人管。”陈某从口袋里拿出23元钱交给张某,张某讲:“一个月的保护费是100元,明天你把钱带够,这个时间我们再来。”三人将23元钱伙分。第二天下午,三人又来到该中学大门口,准备截陈时,陈父带几人将三人扭送派出所。 第十二章 侵犯财产权利案件:6个 1.盗窃 2.诈骗 3.哄抢 4.抢夺 5.敲诈勒索 6.故意损毁财物 主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客体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00 200 300 1000 哄抢 盗窃 抢夺 诈骗 敲诈 损物 罪与非罪 盗窃罪:500元 诈骗罪:2000元 抢夺公私财物罪:500-2000以上 聚众哄抢罪:4000元 敲诈勒索罪:1000-3000元 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 案例: 2007年3月的一天,甲伙同他人在一过街天桥上摆设象棋残局意图赢取他人财物。在甲及其同伙的怂恿下,乙以现金200元和手机一部作为赌资参与到象棋残局的赌博中来,待乙输棋后,甲等5人拿起乙的赌资和手机欲逃离。乙认为受骗即抓住甲不放,并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被随后赶到的甲的同伙打伤轻微伤。后“110”接到报案将甲抓获。 对于本案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种由诈骗转化为抢劫的案件,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甲伙同他人摆设象棋残局的意图是赢得他人财物。乙参与到象棋残局中来并以现金和手机作为赌资与对方下棋赌输赢,只是一种赌博行为。而当被害人发觉“受骗”后欲将甲扭送公安机关,甲为摆脱乙而伙同他人将乙打伤,这种情况并不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只是一般性质的治安案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如何定性? 超生户王某被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罚款处罚,其迁怒于计划生育干部刘某,闯入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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