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与管理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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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与管理解读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1、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2、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继续明确了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的时限。逾期办理认定的罚则执行原规定。 (二)出口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1、备案单证种类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2)出口货物装货单;(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备案。 2、单证备案时限: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 3、单证备案方法:将应备案的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4、单证保管时限: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收汇核销制度改革 现行出口退税对收汇核销的要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退税时须提供收汇核销单(实行网上核销的企业须已有收汇核销电子信息): (1)发生出口业务未满两年; (2)财务核算不健全,退税申报多次出现错误; (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或D级; (4)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2、其他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暂不提供核销单,但需在退税申报截止日之前收汇核销完毕。 (三)收汇核销制度改革 出口收汇核销改革内容 1、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逐笔核销改变为总量核查。 2、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3 、2012年8月1日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4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收汇核销制度改革 收汇核销制度改革后出口退税的变化 1、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3、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三、收汇核销制度改革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范围 2、人民币结算业务退税申报及审核要求 3、人民币结算业务备案单证 (1)已收取货款的:已加盖开户银行结算业务专用章的结算凭证 (2)延期收款及货款存放境外的:加盖银行结算业务专用章的《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四)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 1、以下行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保管有关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2、以下行为按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处罚: (1)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 3、以下行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罚: 从事进料加工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手册登记、料件申报、手册核销手续的。 4、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五)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半年以上退税资格: (1)骗税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半年退税资格; (2)骗税5万以上不满50万的,可以停止一年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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