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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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新旧政策解读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登记、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执行追溯上年业务   通知和公告考虑到调整中可能会遇到难以处理的各种问题,在执行中将部分条款的时间向前作了追溯。通知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对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所属免税店的免税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免税店零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以及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退税的规定,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规定,申报退(免)税期限、免税的申报期限(单指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或补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申请开具代理证明期限的规定也相应追溯到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明确对2011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免税、征税申报期限分别延长至2012年7月16、8月15、9月17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 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不包括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二、退税的计算和办理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四)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 (五)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免予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六)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申报期限和资料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或购进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应分开单独申报。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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