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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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请大家回忆和思考: 1.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涉税定义有何变化? 2.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比,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有何不同? 3.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都包括哪些项目? 1.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 2.与固定资产分类的国家标准相比 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涉及的主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答记者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基本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涉税定义; 固定资产的购建方式主要包括购进和自制两类; 实际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以后; 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难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明确: 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存在争议的固定资产    1.给排水方面:厂房内的循环水系统(含水泵、水管)。    2.采暖方面:空气加热器、非中央空调机、锅炉、暖气管道、暖气片等。    3.通风方面:通风管道、通风机及其附件和各种调节阀、风口、风帽、消声器、过滤器及其他部件、构件等等。    4.照明方面:工厂照明设施(含灯具、电缆)、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互感器、调压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溶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    5.通讯方面:网络设备和网线、电话机、电话线等。    6.电气方面:动力电缆、桥架、行车、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其随设备带来的母线和附件等。    7.基于生产需要用于设备之间的连接的管件、输送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等。 法规配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法规》(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第二条“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规定: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法规配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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