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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与税费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方式) 第十二章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价格与税费 (二)技术使用费与研制技术的成本分离 一般商品的价格是生产成本加利润,生产成本与其销售价格是正比关系.但技术价格不是以技术研制成本为基础,研制成本高的技术,其研制者获得的使用费不一定就低.因为决定使用费高低的关键,是技术利用之后所创造的新增价值,而不是研制成本的多少 (三)技术价格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 商品价格一般采用固定价格.技术价格同利用技术所取得的新增价值联系在一起.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很难准确确定利用技术产生的新增价值,只能靠估计.因此,当事人都不愿采用固定金额确定技术使用费,而约定提取使用费的一定百分比数 直接转让成本 间接转让成本 2)技术的沉没成本 是指研究和开发这项技术的成本,包括所投入的全部 人力、物力和资金,这项成本一旦发生就不能再改 变,故又称为历史成本。除了技术以外,机器的原始 购置成本、厂房也属于沉入成本。 3)技术的机会成本 这里的定义为因转让技术而使供方失去在买方所在国或地区的全部或部分销售机会而造成的可能的利润损失.机会成本的多少要视情况而定,比如技术输出国限制外国产品的直接推销,技术转让便成为卖方进入买方市场的唯一选择,那么其机会成本就是0. 4)技术的利润补偿 是指技术供方对所转让技术给技术受方所带来的新增利润的提成。技术的新增利润可表现为三种方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质量或性能,提高销售价格;增加销售量等。 利润补偿=新增利润*提成率 技术的买主不可能把新增的利润全部作为技术使用费支付给卖方。因此,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使用费(价格)通常只占新增利润的一部分。根据国际技术贸易实践,许可方在新增利润的合理比例为新增利润的10%-30% (二)买方对技术价格的估算 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买方在确定一项引进技术的必要性时要满足3个条件 引进技术的总成本(即价格)要比自我开发这项技术的总成本低 引进技术所能带来的期得利润大于0 对于相同的技术,如果有两家以上卖主,要优先考虑优价者 不满足第一、二条,就失去了引进技术的意义,引进是错误的决策;不满足第三条,就不是最优决策 1、技术开发成本 在引进一项技术之前,首先应该确定如果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开发这项技术的成本,以便作出“做与买”的决策,这就是说,如果自我开发的成本低,则应自我开发。自我开发总成本的现值是买方的顶价 2、预期的新增利润 3、卖方竞争价格比较 技术交易的第三条原则是“货比三家”,多接触几家可提供某项技术的厂家,并对他们提供的价格进行比较 综合上述作价的三条原则,买方的顶价应是自我开发成本现值、买方预期新利润和供方最低竞争价格三者中的最低数值。 (三)技术的许可方式 分为三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四)技术的使用限制 技术卖方往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技术买方的技术使用规定种种限制,以减少买方作为潜在对手带来的竞争威胁。规定的内容包括:技术的使用范围、产品的销售范围和技术的使用权限。 (五)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六)技术使用费的支付货币 (七)技术供受方的竞争程度 (八)技术贸易双方所在国的宏观环境 LSLP原则是国际上较多采用的技术价格判定原则,更进一步明确了技术价格与利润之间的关系,使技术的价格取决于技术受方引进技术所能产生的潜在新增利润。但在实际操作中,供受双方可以根据技术转让的具体情况围绕该原则确定的技术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二)技术供方的原则 (三)技术受方的原则 一、支付方式 (一)总价支付 是指国际技术贸易双方经谈判商议后,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技术转让使用费金额,由技术受方在合同签订或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一次总算付清或一次总算分期付清。一次总算付清的时间通常规定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并经受方验收之后。分期支付也称“里程碑”式支付,可按合同进行的进度,分若干批次付清。 总价支付对技术供方有利 ,对受方不利 (二)提成支付 是指国际技术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由技术受方根据其使用所引进技术后的经济效益按照一定的比例,提成技术使用费支付给技术供方,而并没有确定一个固定的技术使用费金额。 提成支付的谈判涉及三个数据:一是提成费基础;二是提成比例;三是提成期限。 1 提成费基础可分为三类:销售额;利润和产品数量。直接使用新增利润作为提成基础有很多困难,不像销售额相对来说比较公开的和有据可查,利润是一种计算结果,取决于进入成本的项目和金额,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 2、确定提成率 如前所述直接使用新增利润作为提成基础有很多困难 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合同规定提成基础多使用产品净 销价、产品产量、成本等代替 提成率 R=S(P1-P)/P 1 P1:产品现售价 P:产品原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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