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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二)跨国法人居民(公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登记注册地标准 又称组建地标准,即一个公司或企业按照一国的公司法,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并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成为该国的法人,在税收上被视为“居民”,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 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 这一标准以法人在本国是否有管理与控制中心来判定其居民身份。 *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即以法人在本国是否设有总机构来判定其居民身份。 * 控股权标准 又称资本控制标准,即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法人居民公司身份。 * 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这一标准强调一个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若在一国境内,即为该国的居民公司。 l.在该国境内登记注册 2.虽在境外登记,但管理机构在比利时境内 l.在国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中心所在地为国内 比利时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即为菲律宾公民: 1.1971年宪法生效时为菲律宾公民 2.根据1935年宪法参加过选举 3.父母亲是菲律宾公民 4.按照法律已加人菲律宾国籍 菲律宾 公司的有效管理机构或总机构设在该国境内 有定居意图并居住满183天 挪威 在德国境内设有总机构和管理中心。 1.在德国有永久性住所 2.在德国停留6个月以上。 德国 根据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登记注册的公司 在国外注册、但50%以上选举权股票为美国股东掌握的公司 1、公民主要根据出生地点 2、在一个历年内居住183天以上 3、在一个历年内居住天数超过30天但不及183天,将前一年和前两年的居留时间分别按2/3和1/3的比例折算加总,累计数达183天的 美国 判定法人居民的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居民的标准 三、地域税收管辖权 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确定非居民对本国是否有纳税义务时,首先要确定这个非居民是否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财产。对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可以征税,对其境外的所得不能征税。 非居民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主要有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这些不同种类所得的来源地判定标准和征收规则是不同的。 (一)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指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林业、养殖业、金融业和服务业等通过进行企业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 营业利润的确定,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常设机构 2、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 3、跨国营业所得的计算 1、常设机构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具有三个特征: (1)有一个营业场所; (2)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3)通过这一机构进行的活动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对非居民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境内的确定标准,除主要看有无常设机构外,一些国家还结合运用一些其他标准。 例如,法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除在法国设有常设机构外,凡在法国经常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法国境内进行结束形态的商品交易活动的非居民公司,由此取得的所得,在法国都负有纳税义务。 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墨西哥等国税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但有无常设机构仍是这些国家的一项最主要、最基本的判定标准。 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 关于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是归属原则,另一种是引力原则。 归属原则,也称实际联系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即只有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常设机构所在国才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而对没有通过常设机构的所得则不能征税。归属原则代表了发达国家的基本立场。 引力原则,是指常设机构所在国可以征税的范围,不仅包括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得,而且还包括不通过常设机构、但与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的营业所得。 甲国 A电器公司 乙国 独立代理商 10万 甲国 A电器公司 A电器公司 在乙国的常设机构 乙国 进口商 10万 5万 乙国政府行使 地域税收管辖权 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跨国营业所得的计算 对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各国一般都规定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的原则。 具体说来,有三方面的规定: l.按照一般的损益原则进行计算。 准予扣除与取得这笔利润有关的费用支出,同时,常设机构可以合理地负担总机构的管理费用。 2.按一定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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