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ppt

  1. 1、本文档共5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第八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学习目标 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 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收减免优惠 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P204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念 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集体部分也要) 农村土地因属于集体所有,未纳入。 2、征税范围 3、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资源税类,土地的级差收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1、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2、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2009年起对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纳税 4、2009年,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应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20倍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 (一)计税依据------土地面积P168 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算题】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该公司所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计算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该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0×4÷5×5=8000(元)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法定免税项目 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单位本身用地与公务用地) ⑵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用地,但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⑶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但生产、经营用地除外) ⑷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⑸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⑹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不征。两者共用,则按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如多层) (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免税 2、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⑴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⑵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⑶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⑷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⑸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二)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169(次月)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

文档评论(0)

jiqinyu201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