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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培训讲义
1、为什么学习婚姻法? 一位律师看到表妹把新婚姻法放大贴在房间醒目的地方,问其为何,咬牙切齿的回答:“看看新婚姻法就有动力学习了,只有靠自己,什么都靠不住了”。 案例一: 荆女士是外地人,没有北京户口,2006年登记结婚,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现在丈夫要求离婚想独占该房,为此荆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产权。被告李先生则辩称涉案房屋17万元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再说他也从未提出离婚。 2011年12月中旬,丰台法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定涉案房屋应当属于丈夫的个人财产,判决驳回荆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北京市首例相关案件。 不过,法院在判决后指出,由于在购房过程中所支付的税款及之后的房屋贷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现离婚情形,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媒体对该类争夺房产案件的高度关注,反映了一种全民焦虑,是人们对现实婚姻中负面内容的集中爆发。 如何用法律的思维引导这些纠纷的化解? 首先需要再次强调一个观点:司法解释(三)本身是对现行婚姻法条款的解释,而非法律的创新。因为司法解释只能解释现有法律而无权创制新的法律,否则就是对法律制定权的僭越。 其次,民众对婚姻法的观念需要重新塑造。对于婚姻法,有一个奇特的现象,那就是:婚姻家庭案件之多、民众关心之火热与对婚姻法误解甚多并存。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截至同年2月28日,共收到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这是我国影响最为重大的一次法律全民讨论(另一是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意见191849件,创历史记录)。但这种热情并不意味着人们熟知婚姻法。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婚姻法就是离婚法,又不离婚,为什么要学习婚姻法?实际上,作为一个公民,婚姻法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大多数人都要走进婚姻的城堡,结婚生子,为人父为人母,所以都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婚姻法的约束。有些独身主义者认为婚姻法与自己无关,事实上,独身主义者仍然受婚姻法约束,因为每个人都会有父母或其他亲戚,就会发生继承关系,这些都要受婚姻法来调整 对婚姻的认识需要继续深入。“结婚如同开公司”,男女从相识到相恋,从相恋到携手走进围城,就像成立一家合资的婚姻公司,是盈是亏,全靠合伙人自身经营。这样的公司大体上分项目可行性分析、婚姻公司的投资和注册资本、婚姻公司的设立、婚姻公司的运作、婚姻公司的解体和清算五个阶段。 最后: 婚姻法的历史: 1、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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