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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受众权益概述

第七章 广播电视受众权益 主要内容: 一 受众权益概述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 三 传播领域里的受众权益 四 有线电视订户的权益 五 媒介侵害受众权益的若干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受众权益概述 1.受众权益意识觉醒 1999年,电视剧《还珠格格》吸引了大江南北的观众。西安观众状告西安有线电视台滥插播广告,杭州市民状告《还珠格格》造成观众喜怒无常,甚至上吊自杀。 北京读者状告《一个都不放过》作者伊沙,认为该书粗制滥造,欺骗读者。 2000年4月1日,广州21世纪财富网站传播“愚人节”虚假信息,有关当局关闭了该网站。 国内某著名网站开设有色情内容的频道,被迫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关闭。 诸如此类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和讨论,这表明我国受众已经具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而一些传媒却在损害。舆论认为,有必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传媒的监管,保护受众的利益。 一、受众权益概述 2. 受众权益 从商品消费的角度,国内研究受众权益保护的学者对受众权益一词的表述是:享受各种传播服务及相应的物质、社会保障的公众(公民个人或集体)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这一阐述,受众权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传媒的服务内容,一个是相应的物质社会保障。例如报纸消费者权益指向既包含报上登载的新闻和广告信息以及各种知识、资料、情报的信息,又包含报纸这种载体。由于传媒产品的特殊性,受众权益既有普通消费者权利,又有一些与传媒产品特殊性相应的受众权益。 一、受众权益概述 2. 受众权益 在传播学研究中,受众权益概念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受众权益仅指社会成员作为大众传播的受传者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报纸读者的权益、广播听众的权益、电视观众的权益等,都属于狭义的受众权益范畴。广义的受众权益则不仅指社会成员视听阅读大众传播的权益,还包括社会成员以其他方式享用大众传媒资源——比如利用传媒表达意见、发布广告,有偿或无偿点播传媒节目,参与传媒举办的各种活动等的权益。 一、受众权益概述 3. 广播电视受众权益 广播电视受众权益,即社会成员作为广播电视的受传者在传播过程中购买信息产品和接收信息服务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在媒介官司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两种尴尬的局面:(1)在有关新闻法规中很难找到有关受众权益的规定;(2)将受众当做普通消费者,其权益很难得到完整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传媒产品消费领域中,受众的安全也时常受到损害。获得安全保障是受众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具体可分为: (1)生命健康权。在传媒产品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情况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直接的如长期接触传媒造成的近视病、脊椎病、铅墨中毒、网络病、恐惧病、孤独症等。间接的如传媒暴力引发的强奸、凶杀事件。 (2)人身权。指与公民、法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3)传媒产品安全权。指的是受众购买,收看(听)的传媒产品或接受的传媒服务的安全。报纸纸张不能发霉、漏失。网站不能遭受黑客袭击。 (4)其它财产安全权。如广告的产品不能导致消费者的财产损害。某地广播电视报将下星期五电视台转播球赛新闻漏掉一个“下”字,导致本星期六球迷要求报社赔偿星期五晚所浪费的时间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 2.知悉真情权 在现代社会,知悉真情权是民主制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知情权有以下主要内容: 1)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结合传媒产品的特点,有如传媒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内容、规格等。消费者对传媒产品的选择,主要是对名称、频道、节目、报道、播出内容、出版日期的选择。因此报纸必须标明报头,出版日期,电视节目必须有台标,片头等。 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传媒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其技术状况直接关于产品的质量和受众的利益。例如网站的安全技术,电视的传播技术,视频点播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等为受众所关心。 3)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目前我国传媒产品价格混乱,服务方式落后,受众有权了解传媒产品价格,售后服务等情况。如有线电视订费,上网费,免费送报上门服务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 2.知悉真情权 知情权作为受众的一项法定权利,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其实现有以下方式: (1)有权要求传媒按照法定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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