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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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

第六部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 八、对不良行为的投诉和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九条)。 调查属实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五条)。 第七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是条例确立的安全监察两大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共有五项 强制检验制度 执法检查制度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制度 监察责任制度 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第七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强制检验制度。 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和锅炉清洗过程必须经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 使用中的特种设备和锅炉水(介质)处理必须进行定期检验; 新研制的特种设备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二、执法检查制度。 对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察的规定(第五十条) 重点监察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 可以行使的安全监察职权(第五十一条) 调查了解权;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 对安全监察人员和程序的规定(第五十五至五十七条)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 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拒不接受安全监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八条) 第七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三、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第六十五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分级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六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时及时进行制修订(第七十条) 第七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四、监察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九十七条)。 五、安全状况公布制度。 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第六十条) 第八部分 关于条例的实施意见 总局对新旧条例都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 ,对我们理解、贯彻执行条例有具体的指导作用。如:如何界定重大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强制措施如何实施等等。 不但要掌握条例,还要熟悉总局的有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才能做到依法行政。 要加强学习、规范行为。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 谢谢! 第三部分 三、关于市场退出机制 1.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发现未经许可从事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三部分 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 2.撤销许可的规定 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应单位的资格(第七十九条) 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第八十条第二款) 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者未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作业人员资格(第九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违规、故意刁难,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情节严重的,撤销机构或人员的资格(第九十二、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九十八条) 已取得许可、核准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八十二条) 第四部分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 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五个环节(充装也放在生产章节)。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与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密不可分,因此条例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责任:(五个方面): 一、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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