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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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要素与税制结构概述

2.2 税制要素 2.2.6减税、免税 起征点。所谓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免征额。所谓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专栏2—5 滥用误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减除标准的确定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个标准实际上属于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不少媒体和所谓专业人士将之误认为是起征点。以讹传讹,贻害无穷。如果费用减除标准3000元/月是起征点的话,那么在3000元/月以下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与免征额没什么区别。例如,2800元/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用缴纳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收入在3100元/月就大不一样了。属于免征额,只对3100元扣除3000元后的余额1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属于起征点,就要对3100元计征个人所得税。显然,起征点所对应的税负要比免征额重得多。 专栏2—5 滥用误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也有人认为,既然已经误用了,那就将就着用吧,语言不就是约定俗成的吗?问题是,起征点在税法上有专门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年)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年)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混用起征点和免征额势必导致混乱。因此,还是严格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为好。 2.2 税制要素 2.2.7 违章处理 所谓违章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形式特征的体现。 2.2 税制要素 2.2.8纳税地点 所谓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 2.3 税收分类 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类(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与行为税类等。 2.3 税收分类 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类(商品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与行为税类等。 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财产税类 行为税类 2.3 税收分类 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所谓流转税类,一般是指对商品的流转额和非商品的营业额所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 2.3 税收分类 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所谓所得税类,一般是指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3 税收分类 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所谓财产税类,一般是指对属于纳税人所有的财产或归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那一类税收,如房产税、契税、车船税、遗产及赠与税等。 2.3 税收分类 2.3.1以税收的征税对象为标准的分类 所谓行为税类,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如印花税等。 2.3 税收分类 2.3.2以税收负担是否容易转嫁为标准的分类 直接税,是指税负不易转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各种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社会保险税、房产税、遗产及赠与税等。 间接税,是指纳税人容易将税负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如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销售税、关税等。 2.3 税收分类 2.3.3以管理权限为标准的分类 中央税 地方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2.3 税收分类 2.3.4以征收实体为标准的分类 实物税 货币税 劳役税 2.3 税收分类 2.3.5以税收的计税依据为标准的分类 从价税 从量税 表2—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3 税收分类 2.3.6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价内税 价外税 2.4 税制结构 2.4.1 单一税制与复合税制 所谓税制结构,是指一国税制中税种的组合状况,它反映各个税种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地位。 单一税制有各种各样的主张,如单一土地税制、单一消费税制、单一财产税制、单一所得税制、单一资本税制等。 2.4 税制结构 2.4.2 税制结构形成的原因 财政收入 税收征管 宏观经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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