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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税改征增值税实务操作
江苏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
2012 年10 月1 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由国税机关征管。由
于主管税务机关及办税事项、程序发生了较大变化,我们对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的重点和相对复杂的税收事项及其办理手续、流程等进行了梳理
和操作性描述,供纳税人学习、培训时参考,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
掌握改征后的相关政策,准确办理涉税业务。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内容可能存在差错或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第一章 营改增试点基本政策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内(以
下简称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
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包括向试点地区单位
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以下称试点
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税[20 11] 111 号、财税[2012]71 号文件,下列省市逐步进行应税
服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 开始时间
上海市 2012 年1 1 日
北京市 2012 年9 1 日
江苏省、安徽省 2012 年10 1 日
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 2012 年11 1 日
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 2012 年12 1 日
试点地区的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承
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以试点地区的发包人、出租
人、被挂靠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经营或虽以
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但发包人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承包人为增值
税纳税人;以试点地区外的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
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营业税纳税人,仍缴纳营业税。
1
实务操作
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
执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
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案例1 】
2012 年11 月,赵某与山东W 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 运输
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江苏省内独
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赵某应办理税务登记,
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二、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
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
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
与应税服务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
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
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应都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2 】
境外 R 公司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苏州J 科技公司为境外R 公司
的代理人,2012 年 12 月R 公司分别向南京A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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