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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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3

6.3 预约定价协议(APA) 6.3.1 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 6.3.2 预约定价协议(APA)产生的历史背景 6.3.3 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 6.3.4 预约定价协议给各方带来的利益 6.3.5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 6.3.6 纳税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限制 6.3.7 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和监控执行 6.3.8 预约定价协议的局限性 6.3.1 预约定价协议的含义 所谓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1.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 2.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 6.3.2 预约定价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实行预约定价协议的国家,其创立APA有两方面的原因: 1.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482节的内容经过一系列的修订虽然更加强化了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管理,但新的转让定价法规仍然不能解决所有有关转让定价的争议。 2.国与国之间在转让定价问题上矛盾不断激化,从而要求有关国家尽快达成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自美国1991年正式颁布APA的实施办法以后,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德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瑞士、法国等过纷纷按照美国的模式引进APA。印尼、泰国等少数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双边及多边预约定价程序。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加拿大还确立了双边和多边APA的共同准则。 2004年9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的颁布,标志着我国APA制度的正式确立。从1998年到2005年,我国税务部门已同14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了单边APA。截止2008年12月,我国已会同日、美、韩等国签订了4个双边APA。 6.3.3 预约定价协议的主要目标 1.使纳税人就三个基本问题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 2.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 3.能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 4.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 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 1.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已经营活动中 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 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 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 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 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 3.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 4.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6.3.4 预约定价协议给各方带来的利益 1.在与国外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需要采用非标准的转 让定价方法; 2.与国外关联企业有大量的业务往来; 3.本企业产品在国外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因而必须 在国外市场设立受控子公司来满足该市场的需求。 6.3.5 什么样的企业适合于申请预约定价协议 1. 申请人必须位于一个有执行预约定价协议法 律基础的国家 2. 还有一些国家在国内的预约定价协议法规中 加进了对纳税人申请的法律限制 6.3.6 纳税人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法律限制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APA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6.3.7 预约定价协议的谈签程序和监控执行 APA的谈签和执行程序: 1. 预备会谈 2.正式申请 3.审查和评估 4.磋商 5.签订协议 6.监控执行 续签 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APA期满后将自动失效。如果企业希望继续签安排,应在APA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资料,说明现行APA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APA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 1. APA的谈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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