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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旭陈飞老师先修民法(二)
2015 民法授课提纲(二)
陈 飞
录
第一讲 物权原理 2
第二讲 物权变动 7
第三讲 所有权论 13
第四讲 共有 18
第五讲 用益物权21
第六讲 担保物权24
第七讲 担保竞存与担保竞合34
第八讲 占有40
第九讲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45
第十讲 典型侵权50
第十一讲 不当得利55
第十二讲 无因管理56
第十三讲 婚姻法57
第十四讲 继承法64
附录:侵权责任法中主要归责原则列表71
1
第一讲 物权原理
一、物权法定原则与效力区分规则
(一)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体系
图表 1 :物权类型体系图 (物权法)
物权 所有权 (完全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 他物权 关注物的使用价值 地役权
限制物权 抵押权
担保物权 质押权
关注物的交换价值 留置权
占有 担保物权的重要特性:
(二)用合同变动不动产物权时的效力区分
考点: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与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应当相区分。
1、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15 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权的合同,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以抵押为例
合同法 物权法
效力 效力
产生、变更、消灭
抵押合同 抵押权
(1)抵押权由抵押合同而产生
(2 )抵押合同并不一定能产生抵押权
(3 )抵押合同的效力状况看合同法;抵押权的效力状况看物权法
考法:
1、甲向乙借款,丙与乙约定以自有房屋担保该笔借款。丙仅将房本交给乙,未按约定
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无力清偿,丙的房屋被法院另行查封。
请问,乙可向丙主张何种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1
2 5 月10 日,甲以自有房屋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6 月10 日,甲
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9 月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
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请问:
(1)甲乙之间 甲丙之间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 丙是否可以行使房屋抵押权?为什么?
(3) 无法实现房屋抵押权,当事人可主张何种救济措施?
1 答案:(1)乙有权请求丙以房屋价值为限承担担保义务;(2)乙有权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4)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何?2
3、扩展
(1)设定用益物权的合同
(2 )设定担保物权的合同
(三)用合同变动 法定 “物权”时的效力区分
考点:区分合同的效力与 “物权”的效力!
考法:
甲乙自由协商,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定“永佃权”,约定甲可以在乙的土地上永续耕作,
只有在发生法定情形时,该永佃权才告以消灭, 永佃权人出租该耕作之土地。但是该“永
佃权”并未在我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中予以规定。请分析:
(1)该设定永佃权的合同效力 何?
(2)该“永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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