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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_行政法_经济法的互动机制

法学 年第 期 经 济 法 制 ## $ 论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互动机制 !李昌麒 岳彩申 叶 明 【 】 内容摘要 本文针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法的相对独立性与相互依赖性,提出了认识和建立三法良性 互动机制的观点。作者首先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在一般理论基础与法理基础两个层面对建立三法良性互动机制 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同时揭示了三法间的文化与精神的互补、功能的相互矫正及调整对象的交叉,是建立三法 良性互动机制的客观基础。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作者从立法的互动、法律实施的互动及法律权威的互动三个方 面提出了建立良性互动机制的框架性方案。 【 】 关键词 民法 行政法 经济法 互动机制 “ ( ) ( 一、问题的提出 中,曾经都出现过 你想包容 或吃掉 我,我想包容 或 ) ” 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古罗马 吃掉 你 的探索路径。这是三法各自的调整对象难以 法学家乌尔比安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法国继承了 达成共识的一个方法论障碍。为了克服这种障碍,必须 古罗马法的传统,在拿破仑执政时期,从立法上实践了 寻求另一个探索路径,其思路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 法律部门的划分理论,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刑法典、商 系,实际上是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任何一 法典、诉讼法典、宪法典,为以后的法律部门划分奠定 个独立于这个法律体系框架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 了基础。法律部门的划分无疑是法学研究的一大成就, 们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它们的重要性是一样 对于指导立法和认识法律的真谛都具有重要作用。但 的,因此,法学研究的重点不仅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 法律部门的划分后来逐渐出现了教条化的现象,突出 差别,同时也要考虑法律部门之间的联系,进而建立起 表现为: 固守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忽视了法律部 在整体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各个部门法的互动机制。法 $% 门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交叉与融合; 部门法的本 律部门的互动,是法治有效运行的基本环境。如果过多 % 位主义倾向比较明显,不适当地夸大了某个法律部门 地、孤立地强调与讨论法律部门的划分而看不到他们 的作用及其地位而轻视其他法律部门; 过份注重法 的互动作用,不仅可能造成人们在对三法认识上的隔 ’% 律部门的划分,忽视了法律部门之间的互动关系。由此 阂,而且也有背法律部门划分的最终目标,同时还可能 使法律部门的划分陷入了长时间的争论。 影响科学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的形成和完善。 不可否认,法律部门的划分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路 径,无疑有助于学术研究繁荣。但是,我们强烈地感到, 二、三法互动的认识论基础 ! 这种争论似乎又陷入了孤立和静止的研究问题的泥 一 三法互动的一般理论基础 潭,其中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对经济法、行政法与民法 行政法是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 ( ) 以下简称三法 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对三法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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