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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规则
关于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规则
学院党政领导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党政领导工作,实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在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的组成是: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校级干部。
第二章 学校党政领导的职权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书记和校长必须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全面主持校党委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书记委托的其他专项事务;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于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并提请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独立负责地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负责校长委托的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事务对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请校长解决或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第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处理分管工作或出差、出访等原因不在校期间,可委托授权其他校领导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学校党政领导工作的会议包括: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班子碰头会议和校领导专项工作协调会议。
第九条 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两周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二上午进行,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按照《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校党政联席会议是校党政领导统一思想、沟通情况、讨论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任务是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认识、通报交流工作、讨论研究专项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校领导到会方可举行。党政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班子碰头会议原则上两周举行一次,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校党政领导成员互相沟通工作情况,交流重要信息,汇报一个时期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并讨论研究需要党委和行政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党政办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校领导专项工作协调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召开的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开会议的校领导主持。会议主要听取汇报,协调关系,布置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问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参加会议。
第四章 公务活动制度
第十四条 校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书记或校长意见或公务活动的性质统一协调安排。校领导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公务活动,应由本人向书记或校长说明。
第十五条 安排校领导出席校内公务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以党委、行政名义举行的重大活动,可安排全体校领导出席;以党委、行政名义举行的专项活动,可安排分管校领导和相关校领导出席,视情况安排主要校领导出席;以部门名义举行的全校性活动,可安排分管校领导出席。
第十六条 安排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中央、国家部委及省市领导来校,根据书记和校长意见安排校领导出席;上级机关和兄弟院校领导来校,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安排校领导出席;学校各部门、学院邀请全国着名学者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来校作报告、讲学或指导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接待,必要时可请党政办公室安排有关校领导会见。
第十七条 学校以各种名义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关领导会见。接待事务由合作发展处负责或协助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章 联系基层制度
第十八条 校领导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基层情况,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第十九条 校领导“联系二级学院制度”。校领导根据分工和联系的学院,不定期到联系的学院或其他教学学院,有选择地参加该学院党政班子联席会、民主生活会、教职工会议(或活动)等,了解掌握该学院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管理机制的运转状况,听取该学院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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