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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的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私法的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①单边冲突规范: 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 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规范: 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直接反致 甲→乙→甲 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 甲→乙→丙 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三)间接反致 甲→乙→丙→甲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于某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叫间接反致。 (四)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乙→丙→乙 这种情形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而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但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反向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最后,甲国或甲地区法院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实体法律处理了案件。这种情形是转致的一种特殊情形。 (五)完全反致 完全反致(total renvoi),又叫做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双重反致是相对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而言的。完全反致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种独特作法,故又叫作“英
国反致学说”。完全反致是指英国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某一案件时,如果依英国法而应适用某外国法(包括苏格兰法和北爱尔兰法等),应假定将自己置身于该外国法律体系,像该外国法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来裁断案件一样,再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持态度,决定最后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
名词解释;
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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