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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集团公司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企业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
2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规定》,海油总风险办〔2011〕595 号,2011年8月26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释义
4.1 集团公司
指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4.2 所属单位
指集团公司所属的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4.3 违纪
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依本办法应受到处理的行为。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违纪。
4.4 失职、渎职
指管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反制度和程序处理事务,致使公司财产和员工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5 直接责任者(即主要责任者)
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4.6 直接领导责任者(即主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7 重要领导责任者(即次要领导责任者)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人员。
4.8 直接经济损失
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4.9 违纪情节
主要是指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损失分为较轻、较大、重大、特大。
4.10 从轻、从重处理
指在本办法第9 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
4.11 减轻、加重处理
指在本办法第9 章至第15章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理。
4.12 特定关系人
指与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4.13 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采办、工程建设行为
指各级领导人员违反政策、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相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和采办工作正常开展或干扰正常监管、执纪活动的行为。
4.14 小金库
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4.15 领导人员
指集团公司岗位(工资)级别副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4.16 各级领导人员
指集团公司岗位(工资)级别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4.17 管理人员
指集团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4.18 特种作业
指按国家相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气瓶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4.19 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指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
4.20 污染物及有毒有害物料
按国家现行法规条例规定执行。
5 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5.1 处理种类
5.1.1 包括训诫、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开除。
5.1.2 训诫是对轻微违纪员工所进行的处理,不是处分。
5.1.3 警告、严重警告、降职(级)和开除是处分。
5.2 处理适用
5.2.1 受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20%。
5.2.2 受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50%。
5.2.3 受降职(级)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级),并扣发受处分当年奖金总额的 100%,同时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到低于原级别以下的工作岗位,岗位工资级别相应降低。
5.2.4 受开除处分的:按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不得再录用。开除后自办经济实体的,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不得与其发生经济业务往来。开除后成为其他公司股东或担任高管层领导职务的,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单位不得将其所在公司列为合格供应商、承包商。
5.2.5 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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